朗读
各放射诊疗单位: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规定,现就放射诊疗防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放射诊疗单位必须对使用中的放射影像诊断设备进行1次状态检测,对工作场所开展放射防护检测。
二、各放射诊疗单位应及时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相应合同,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检测评价。检测报告书按要求归档。
联系人:市卫生监督所医监科徐海东(13967370706,660706),姚雨静(13757367574,657574)。
附件: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参考名单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参考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