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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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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深化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深化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工商强市”战略和服务业倍增行动计划,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2012年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桐委〔2012〕17号)精神,现就深化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扩总量、挖存量、增潜力”的发展思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做大服务业总量,增加服务业企业数量,特别是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促进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争取通过三年时间,全市新增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50家以上,且新分离的服务业企业50%以上达到限上服务业企业标准。

   二、扶持对象与分离方式

   (一)扶持对象

    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就是将为企业主业提供辅助性服务的业务从主体企业中分离出来,组建为独立核算的市场经营主体的一种行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市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中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现代商贸、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检测检验等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及外地企业来桐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

   (二)分离方式

   1.制造业企业分离成立由实施分离企业全部或主要出资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法人企业,新设立的企业承接原制造业企业主业中的服务业业务。

   2.制造业企业分离成立由实施分离企业股东出资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并将主业中的服务业业务交由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经营。

   3.企业参股、兼并、重组现有服务业企业,并将自身的服务业业务主要交由参股、兼并、重组的服务业企业经营。

   三、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服务领域,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进一步缩短行政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允许分离的服务业企业“零首付”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交首期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二)加大财政扶持。

   1.企业变更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后,凡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过户手续的,经批准,对其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营业税、契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

   2.对新分离的服务业企业购买或租赁总部(商务)楼宇办公用房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总部楼宇经济政策执行。

   3.积极鼓励企业分离设立商贸流通、休闲旅游等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对分设的服务业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上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4.对从制造业中分离设立,为工业企业提供物流运输、安装维护、技术服务等配套服务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上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80%、后二年50%的奖励。

   5.鼓励企业分离发展科技研发、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企业,对分设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上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后二年80%的奖励。

   6.实施分离服务业的企业,在不新增企业用地的情况下,在考核年度亩产税收指标时,体现在分离的服务业企业的税收,可计入分离服务业企业亩产税收总量。

   7.新分离发展可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服务业企业,经市财政局(地税局)、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审核并报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实行“一企一策”。

   (三)实行税(费)优惠。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有的分离发展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四)优先保障用地。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从企业主业中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优先统筹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其用地需求。对计划当年开工并投产实现营业收入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优先列入用地对象;对分离的服务业企业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优先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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