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促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积极主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法制办牵头、职能部门为主体、镇(街道)属地管理”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优势,力争把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努力实现行政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职能部门对属于行政调解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和纠纷,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协商一致,从而彻底化解矛盾或纠纷。
1.行政负责原则。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目标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予以化解。
2.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行政机关应尊重当事人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不能强迫其接受调解的方式和结果。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地位平等。
3.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要依据事实、法律,要注重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结合,平等协商处理行政争议和利益纠纷。
4.公正高效原则。在依据行政职责居中处理民事纠纷时,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要合理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正义。同时,行政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防止久调不结。
5.维权维稳原则。行政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行政调解方式疏导、说服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争取达到息事罢访、定纷止争的效果。
二、行政调解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对象,通过释法明理、说服疏导、敦促和谈以及行政自我纠错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协商,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争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一)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1.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2.对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
3.因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涉及的行政争议;
4.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二)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职权范围内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1.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
2.土地、矿产、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3.征收土地房屋发生的安置补偿矛盾纠纷;
4.劳动、人事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
5.因消费、产品质量、合同引起的矛盾纠纷;
6.医疗事故赔偿矛盾纠纷;
7.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矛盾纠纷。
三、行政调解职责分工
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各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牵头作用。市政府法制办应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综合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是指导并推进全市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行政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二是负责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行政调解目标责任制;三是负责汇总信息、调研分析,向市政府报告行政调解工作;四是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业务水平;五是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督查考核,发现并推广典型经验;六是指导和协调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强化各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树立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主体作用。积极推行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工作方法,对环境保护、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社保等重点领域的行政争议或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主动进行调解。坚持调解与处理相结合、调解与教育相结合,妥善解决问题,争取在本系统内化解矛盾;坚持及时调解,对上级下达的行政调解指令,迅速安排专人负责调解并上报调解结果。自觉接受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指导和安排,积极参加重大行政纠纷调解协调会议。
(三)强化镇、街道的“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做好本辖区的行政调解工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认真梳理、排查和防范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加强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与村委会、社区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促进行政调解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的有机结合,力争把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始发阶段。
四、工作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行政调解重点部门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定期通报交流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应定期向市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告本部门、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围绕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有计划开展培训,培养一支懂法律政策、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文书的专业行政调解员队伍,满足行政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建立指导督办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等配套制度,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权利义务、启动与受理、实施、奖惩等内容。建立完善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秩序和调解纪律,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高效。同时,要加大行政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力度,努力提高纠纷调处成功率和办结率。
(五)建立调解衔接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接制度,建立信息沟通交流、协调配合机制,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向司法机关表达自身诉求,实现资源共享、无缝对接,形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合力。
(六)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发生在本部门、本地区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要重点研究解决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法制办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目标管理制度,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政府法制、公安、人力社保、卫生、工商、司法、国土、建设、环保、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调解工作配套制度,落实工作保障。
(二)健全工作网络。市政府法制办设立相应的行政调解指导机构,具体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行政调解工作的综合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主要职能部门要成立行政调解组织,行政争议较多或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较多的部门,应设立行政调解工作室或明确职能科室承担此项工作,并配备专业调解员;各镇、街道也应设立行政调解工作室,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队伍,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同时,要根据工作实际,落实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强化考核奖惩。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和社会管理目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或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案件的,予以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和工作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行政调解的各项工作。
(二)坚持防化并重。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
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对属于本单位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要及时组织开展调解;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职能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跨地区、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由市政府法制办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复议机关和法院开展调解时,有关单位要予以协助和配合。
(四)力争有效调解。发挥行政主导优势,不断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式,充分利用、整合人民调解室、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综治工作中心等各种资源和优势,积极探索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等的无缝链接和有机联动,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积极有为,努力提升调解成功率,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