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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试行)》和《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试行)》和《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综合窗口运行管理,进一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发挥中心政务平台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较少、且办件量不多、不具备在中心单设常驻窗口条件的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的前提下,作为成员单位,将审批项目纳入中心综合窗口办理,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入综合窗口的审批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在本单位自行受理。成员单位及进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其项目确定和变更须经市政府审定。

    第三条  综合窗口实行动态管理,市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进驻部门和进驻项目。进驻部门若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和便民事项,应提前与市中心衔接,并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章  综合窗口的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派驻

    第四条  综合窗口的职责和权限

    各成员单位应向综合窗口出具授权委托书。综合窗口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授权委托范围,履行受委托事项的相

关工作。

    (一)综合窗口承担受委托事项的办事公开和咨询答复,包括公开受委托事项的相关政策法规、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单、示范文本,以及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以上业务内容发生变化时,成员单位要须提前向市中心业务科报送有关资料。

    (二)按照受委托权限,代表各成员单位履行审批事项即办件的咨询答复、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和制作发放相关证件的职能。有关单位必须制作审批专用公章,并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行使项目审批盖章。

    (三)按照受委托权限,代表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关审批事项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咨询答复、受理、审核、登记、交办、督办、办结和制作发放行政审批证件的职能。即实行“一窗受理、内部运作、统一收费、承诺办结”的办理模式。

    第五条  人员落实

    各成员单位应按行政许可职能整合要求,建立行政许可科,并明确一位行政审批业务分管领导。行政许可科承担本部门的全部行政审批业务。指定一名以上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为承办人员,负责所有进驻综合窗口项目的承办、问题解答、材料取送和其他业务联系。指定工作人员缺岗时由行政审批科其他指定工作人员或分管科长办理。行政审批科分管科长和承办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调整岗位前,必须事先书面告知市中心。

    各成员单位应发文明确分管领导、行政许可科科长和承办人员,并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批程序,制定内部审批流程,落实各审批环节审批人员。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派驻。综合窗口负责人由市中心与成员单位会商确定后发文公布。

    第六条  审批授权

    除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审批事项外,各成员单位必须将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权授权到相关人员,并在承诺期内到窗口现场办结。窗口现场办结的事项必须达到成员单位进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90 %以上。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咨询答复

    受委托事项的窗口咨询工作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必要时,向相关成员单位的承办人员咨询后答复。直接向成员单位咨询的,由成员单位负责答复。中心网上咨询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和成员单位承办人员共同答复。

    第八条  即办件的办理

    受委托事项的即办件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审批办结。

    第九条  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办理

    综合窗口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市中心的统一规范要求,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当事人具体原因。

    综合窗口受理后,除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事项外,应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承办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成员单位必须在承诺时限内组织必要的现场踏勘,或委派有相应权限的人员到窗口审批办结并当场制作批准文件、相关证书或按审批权限转报上级部门。

    凡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事项,综合窗口应通知成员单位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必须在24 小时内取走受理材料。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把审核批准文件、相关证书送达综合窗口或转报上级部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签署相关意见并把受理材料和不予审批意见书送回综合窗口,并由综合窗口退回。

    第十条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有疑难事项时,相关成员单位承办人员或其指定的人员应在接到综合窗口通知后半小时内到达窗口,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结的同时,负责将其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成员单位应派员定期取回,及时归档保存。

第四章?考核评比办法

    第十二条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参加派出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窗口负责人参加市中心窗口负责人考核。综合窗口承办的审批项目参加中心第三方满意度测评,同时作为中心窗口参加“五好”红旗窗口考评和年度窗口服务部门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规范分中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分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我市行政审批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全面推进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工作方案》(桐政办发〔2009〕108号)的有关精神,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由于场地或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由各审批职能部门单独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办事大厅。根据目前工作实际,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下设交警分中心、出入境管理分中心、港航分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农经局(农机监理、渔业局)分中心。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分中心实施服务规范管理,分中心工作实行“六统一”,即统一标牌标识、统一政务公开规定、统一服务运作模式、统一窗口管理制度 、统一人员行为规范、统一组织考核评比。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分中心职责

(一)受理和承办本部门权限内的审批事项;

(二)制定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培训;

(三)对窗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规范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监督;    

(四)受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五)对窗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和评比;

(六)接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参加分中心联席会议,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条  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一名分中心主任负责日常审批业务工作,并配备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分中心管理机构对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运行方式

第六条  分中心运行方式

分中心按照行政主体不变,行政审批责、权、利不变,办事场所不变,工作人员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行政上隶属于主管部门,服务规范上接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管。根据“规范运作、统一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集中对外办公,除承担本分中心原定工作任务外,分中心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服务窗口服务范畴,并授权到位,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一)规范运作,制度办理。分中心受理、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和非许可事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一是“政务七公开”,即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法定)时限、收费标准(依据)实行公开。二是“六件管理”,即受理审批事项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退办件和上报件进行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三是“六制”办理,即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理制、服务承诺制、联合办理制、AB岗工作制。四是相关管理制度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报备。

(二)高效运作,网络办理。分中心受理、办理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能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分中心审批办理效率纳入市政府电子监察效能考核范围。分中心要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窗口服务网络化管理,开通网上资料下载和网上申报办理等功能,逐步完善网上审批功能,以市政府政务专网为平台,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各分中心的业务数据的互联互通(涉及保密、国家安全等按照国家规定不联接)。

(三)廉洁运作,透明办理。分中心各主管部门要明确投诉受理机构,在显著位置公示受理投诉电话、设置群众评议表。投诉受理机构要认真调查处理群众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投诉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直接受理的投诉件,分中心要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一些影响恶劣,情况复杂的投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及分中心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各分中心要建立完善考核评优办法,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强化对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的监督。

第七条  分中心许可和非许可项目的核定与调整、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涉及行政服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分中心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心共同商定。

第八条  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统计报备制度。分中心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人员变动情况、办件数量、工作人员的纪律和上下班考核情况、群众评价和服务对象投诉等工作情况,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例行报备。

第九条  分中心应积极开展具有本中心特色的行政审批服务,为办事对象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陪同服务、组团式服务等形式多样的行政审批特色服务。

第四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  建立分中心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交流分中心建设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和做法,探讨改革推进措施;

2.探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分中心之间、分中心与分中心之间、分中心与市级以上业务部门之间在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的其它事项。

(二)联席会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召集,各分中心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参加。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分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议题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可以邀请该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各分中心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促进分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分中心应高度重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定期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做到仪表端庄、着装规范、语言文明、礼貌热情,业务精通、办件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市纪委(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中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分中心应当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各分中心自行组织开展红旗窗口、服务明星评比活动。分中心现场管理和工作人员考核由各分中心主管部门负责,年度先进分中心和分中心主任考核,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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