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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转型升级财政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转型升级财政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桐乡市转型升级财政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市政府《桐乡市2012年“退低进高”工作实施方案》(桐政发〔2012〕33号)和《桐乡市加快推进市区“退二进三”工作实施意见》(桐政发〔2011〕4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桐乡市转型升级财政引导专项资金由周转资金和奖补资金两块组成,总额度为5亿元。周转资金主要是对各实施单位在收回处置企业过程中资金困难时,市财政给予协助资金周转借款。奖补资金是对转型升级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后的财政补助。

    第三条  周转资金使用方式

    (一)实施主体申请周转资金的条件:转型升级收回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实施主体负责,确有资金困难,需要引导资金解决资金周转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三条:一是收回土地已经签订处置协议且处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二是实施主体无法融资解决,资金不足的;三是符合转型升级年度规划。

    (二)申请周转资金的程序:由各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两退两进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实施单位与财政、储备中心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还款时限和逾期还款处置办法的承诺。

    (三)周转资金借款金额及计息办法:

    周转资金借款范围是指扣除储备成本和奖补资金外处置资金。申请周转资金总量为借款范围处置资金的60%以内。

    周转资金借款利息计息办法:借款期限四个月以内的市财政实行贴息;四个月以上至借款最高期限的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工业用地借款期限最高为一年,经营性用地借款期限最高为两年,超过借款期限可从财政体制等其他资金中予以扣款。

    第四条  周转资金与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挂钩方式

    (一)转型升级中土地收回或经调整规划改为公益事业用地且办理出让的,计提以下各项专项资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面积5.25元/平方米);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出让成交总额2%);教育资金(按财政部规定计算净收益10%)。财政部、省财政厅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扣除税费和计提资金后的收益全额支付给各开发主体。

    (二)转型升级中土地收回或调整规划改为工业用地的,计提以下各项专项资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发资金(出让面积5.25元/平方米);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出让成交总额2%);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财政部规定计算净收益10%);国有土地收益基金(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1%)、出让业务费(2%)分别按成交额与上一次土地成交差额计提。扣除税费和计提资金后的收益全额支付给各开发主体。

    (三)转型升级中土地收回经调整规划改为经营性用地的,计提以下各项专项资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发资金(出让面积5.25元/平方米);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出让成交总额2%);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财政部规定计算净收益10%);国有土地收益基金(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4%)、出让业务费(2%)分别按成交额与上一次土地成交差额计提。扣除税费和计提资金后的收益全额支付给各开发主体。计提社会事业发展统筹资金按以下办法:

    一是转型升级项目补偿资金全额由开发部门解决的,计提的10%社会事业发展统筹资金全额作为补助,以土地出让分配净收益方式全额支付给开发部门。

    二是转型升级项目补偿资金,开发部门借款比例20%以下(含20%)的,市财政按土地出让成交总额的10%计提社会事业发展统筹资金。

    三是转型升级项目补偿资金,开发部门借款比例20%以上、40%以下(含40%)的,市财政按土地出让成交总额的15%计提社会事业发展统筹资金。

    四是转型升级项目补偿资金,开发部门借款比例40%以上的,市财政按土地出让成交总额的20%计提社会事业发展统筹资金。

    五是计提的社会事业发展统筹资金,全额用于补充财政引导专项资金。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方式

    转型升级中所涉及对实施主体和转型升级企业的奖补资金,根据协议、进度,经两退两进办公室审核验收后,由市财政支付给实施主体。

    第六条  引导专项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管理

    (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转型升级财政引导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二)市政府对实施主体财政引导专项资金履约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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