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4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清理责任主体)2011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且现行有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意见、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应在2010年上半年开展清理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抵触。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各清理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制统一和“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标准对照清理:
(一)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替代的,或者文件适用期已过以及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应明令废止;
(二)凡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
(三)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强制等方面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列为清理工作重点,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责任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组织相关清理责任单位开展清理;
(二)市级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和各镇(街道)自行清理;
(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提交转发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清理责任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逐项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订的建议,并说明原因。
四、工作要求
(一)各清理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各清理责任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见附件3),于8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
(二)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由市政府法制办作了初步梳理(见附件1),各清理责任单位应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情况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对文件逐个进行研究,提出拟保留、修订、废止的清理意见和理由(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征求其意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对梳理时遗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主体应进行补充并提出清理意见。各清理责任主体应在8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上述结果进行审核后,形成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对各镇(街道)和市级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清理过程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调查研究,以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梳理把关、相关科室人员参与讨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应在9月15日前完成,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连同清理结果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应在10月底前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及其他适当方式自行向社会公布。
(四)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联系人:苏晓波,电话:88111269。
附件:1.市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
2.市级部门、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201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联络员名单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