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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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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的实际需要,在银行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资金专户”),用于征收补偿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第六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总额。

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需追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明确追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结合征收补偿工作进度,按计划将所需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缴存到房屋征收部门开设的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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