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义务教育小班化学校是指公办小学、初中2011学年起始年级平均班额不超过40人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达到小班化标准要求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补助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小班化学校的经费补助标准:
小班化学校的公用经费补助办法分别按班级数和学生数予以专项补助。
(一)按班级数补助。起始年级平均班额不超过小班化班额要求的,按小班化班级数量给予小学10000元/班、初中4500元/班的公用经费补助。
(二)按学生数补助。各小学起始年级实际平均班额不足45人的,按标准班额45人与实际班级学生的差额数,给予750元/生专项补助。
各初中起始年级实际平均班额不足45人的,按班额45人与实际班级学生的差额数,给予450元/生专项补助。
第四条 各学校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推行小班级教育,探索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第五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并对照上学年的班级情况配置起始年级班级数,不得通过随意变更班级数达到缩小班额的目的,并严禁以小班化的名义套取补助经费。
第六条 学校应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借读生,自觉维护招生秩序。严格审核新居民子女入学条件,合理控制新居民子女入学人数,确保小班化实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巩固小班化学校建设成果。
第七条 小班化经费主要用于弥补学校因班额减小后公用经费的不足,支出范围应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保持一致。小班化学校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22个款级科目中列报相关支出。
第八条 教育局将根据学校小班化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比照有关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使用原则,因时制宜提取一定比例的小班化经费用于因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和图书资料而发生的支出,具体列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类级科目下相关款级科目。除此之外,学校不得随意将小班化经费用于资本性支出。
第九条 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补助经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严格核算,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真实全面反映学校资金活动情况。
第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小班化经费的管理,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加强小班化经费的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规模,厉行节约,保证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作为小班化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相关经费的管理规定,严把经费使用的审批关,切实保证经费使用的规范和效益。
第十三条 对于小班化经费使用的结余部分,在对学校经费使用效能合理评估的基础上,适时考虑给予适当的节支奖励,提高学校小班化建设的积极性和节约使用小班化经费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定期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小班化学校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小班化要求的学校将及时取消其享受经费补助的资格;对弄虚作假、瞒报冒领、违规使用经费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2011学年的学校经费管理工作。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