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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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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有效,根据《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和《桐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桐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桐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桐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6月28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零售药店  考核办法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物价局、市药监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6月28日印发

审稿:张伟                                     校对:陆雪荣

                                   (共印:50份)

桐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增强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桐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采取年度考核、不定期抽查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情况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

第三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服务的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自查情况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监控情况。每年自查不少于4次。

(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控制在15%之内。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主要考核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药品价格的执行情况,药品费用、个人自费费用控制情况。

(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以及方便参保人员购药、收费管理、外配处方管理等情况。

(五)、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主要考核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主要考核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学习贯彻情况和宣传教育情况。

(七)其它应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度考核每年1次。不定期抽查,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第六条  考核等级应综合年度考核结果和不定期抽查情况合理确定。考核等级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基金损失较大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考核等级,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表彰或处理。考核等级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等级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不定期抽查和平时审核工作;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考核计划,共同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支持配合考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伪造;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考核工作。对干扰考核工作的,扣减考核分数;拒不接受考核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条  考核人员要严谨公正,力求考核工作全面客观。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 月1 日起施行。

 

附:桐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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