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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若干问题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三个政策文件(浙人社发〔2011〕221号、222号和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贯彻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有关衔接办法
(一)嘉兴市户籍制度改革前公安户籍在册的城镇户籍人员且目前仍为本市户籍,以及2011年7月20日前已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确认为城镇户籍人员。
“两新工程”建设中,全部放弃土地使用权的有地居民经审核确认,可参照城镇户籍居民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219元的80%-300%之间选择确定。
(三)2011年7月20日前办理征迁手续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按下列办法确定:
1、按市政府24号令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一次性补足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资金标准确定为24000元,其中已享受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每享受一个月补足200元个人账户资金。
补足后其个人账户资金及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按34185元确定。
2、按市政府68号令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一次性补足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资金标准确定为24000元,其中已享受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每享受一个月补足200元个人账户资金。
补足后其个人账户资金及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按40500元确定。
3、上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及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均可抵缴应补缴或缴纳的费用。
(四)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参保(待遇享受)人员,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确认下乡劳动时间,同时其原参加农婚知青养老保险的缴费部分可抵缴4年10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标准下限核记)。确认下乡劳动时间与抵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计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参保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2011年8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2011年9月起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8月3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贯彻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的有关衔接办法
曾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以及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在年满60周岁和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或下乡劳动时间,增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按嘉劳社〔2011〕9号文件规定计发缴费补贴,由统筹基金列支。原按照桐政办发〔2010〕158号文件规定给予的一次性补助不再执行(对已确认的乡村医生工作年给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补贴,按规定计算的待遇水平高于执行浙人社发〔2011〕222号规定标准的,仍按现待遇执行),原乡村医生一次性补助余额转入统筹基金。
三、关于贯彻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有关衔接办法
精减退职人员按规定认定程序进行审核认定,享受待遇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如原单位不存在或已改制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和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精简退职人员待遇发放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的精减退职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养老保障政策 问题 通知
抄送:桐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嘉兴市人力社保局,
嘉兴社会保障事务局。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