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有效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的能力,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价格调节基金由政府通过财政性资金安排,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今后根据我市价格形势和价格调控需要适时拓宽基金来源渠道,扩大基金规模。价格调节基金的规模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
(二)使用范围。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政策性补偿。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或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受到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2.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食品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显著上涨时,政府采取经济措施调控价格,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因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4.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