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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和《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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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建房〔2012〕314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和《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和《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有关规定,我局对《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推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配售或货币补贴的方式,申请家庭在二种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一。

实物配售是指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申请家庭选择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本市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除非成套房外的普通住房(新建普通商品房、二手房均可),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第三条  根据当年度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确定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家庭自主选择实物配售或货币补贴,选完为止。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城镇居民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至受理申请之日止)。

申请家庭租住直管公有住房,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父母与未婚子女应视为一户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已婚或虽未婚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可另立为一户。

第六条  申请家庭人员按下列办法核定:

(一)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不一致的,以户籍为准;

(二)家庭人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父母计入其中一位子女家庭成员的,需提供其他子女书面承诺材料;

(三)家庭人员中因就学、服役户口迁出本市,经所在学校、部队或申请人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可纳入家庭人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离婚后未再婚的人员,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生效满2年后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五)夫妻双方及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未婚子女,户籍不在本市同一城镇的,应合并计算。

第七条 申请家庭人员收入状况按《桐乡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核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民政部门按程序核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工资发放收入证明和发放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自由职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对其收入进行初步确认。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进行确认;

(三)因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所得补偿款和房屋出租收入应计入收入范围。

第八条  下列住房应纳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人员实际取得的本市房屋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二)申请家庭因征地拆迁取得的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

(三)在审核前二年内发生转让的房屋;

(四)在本市城镇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折算成同地段住房面积;

(五)家庭成员享受农村村民建房份额的面积。

第九条  每户准购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为75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增加面积1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货币补贴标准以市政府每年公布为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货币补贴的计算。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

1.价格计算方法。购买面积在可享受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可享受面积的,按该住房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计价。已享受房改购房面积应在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内扣除,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计算。具体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价格计算公式。购房款=(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已享受房改购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享受房改购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

(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已享受房改购房,但在受理之日前夫妻离婚的家庭,离婚时放弃住房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原家庭享受房改购房面积的一半应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面积。

第十一条  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桐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携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由相关部门、单位盖章;

2.申请家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3.申请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4.婚姻状况的证件文书复印件(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房者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或租金发票);

6.收入证明材料;

7.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户口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土管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征地拆迁政策和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8.家庭成员是否拥有自用车辆的证明材料;

9.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二)审核。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确认,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如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分别由居住地和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核查。

3.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查后认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应当将该家庭的相关信息反馈给市民政部门,并告知申请家庭通过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家庭收入核定申请,由市民政部门出具相关收入证明后再反馈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4.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最终审查。

(三)公示。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家庭成员情况、住房及收入状况等内容分别在桐乡的主要媒体、建设局网站、申请家庭居住地与户籍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四)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方案公告。在保障前,由市房委办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案,包括实物配售的房源区域、数量、户型、面积、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售时间或货币补贴的标准、 数量等内容;

(二)确定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家庭。市房委办在每次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前通知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和优先定向的准购家庭选择或确认分配方式;

优先定向的具体家庭为:连续二次抽签未取得《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的准购家庭,在定向分配前,须对这部分家庭情况再进行一次公示。

(三)确定当期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家庭。市房委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应和货币补贴名额,对准购家庭可通过抽签、摸号等方式,确定当期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家庭并发给《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

(四)确定购房顺序。实物配售:准购家庭取得《准购证》后,由市房委办组织采取抽签或摸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期限内,在所提供的可购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结束后凭《准购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货币补贴:准购家庭凭《货币补贴证》按规定在市场上购买住房;

(五)办理购房手续。选择实物购房的申请家庭选房后,在规定时间内,凭相关资料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购买商品房期房的,凭申请人身份证、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货币补贴证》等资料可申请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在商品房最终结算时,市房委办将货币补贴款以尾款形式拨付给开发单位;购买商品房现房或二手房的,在办理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委办申领货币补贴。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售房结束后,需将购房名单报市房委办予以公示,剩余住房结转为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房源。

第十三条 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逾期失效。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未取得《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住房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准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已通知未领取相关资料,未到达现场参加抽签、摇号,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申领补贴金额等各种原因),核销其准购资格。如仍需申请,须在自取得该次《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之日起满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征收计划的住房;购买的住房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8平方米且人均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否则不得申领货币补贴;购买住房面积在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实际购买面积计算补贴。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选择货币补贴的应出示《货币补贴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补贴金额、准予上市转让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租住直管公有住房的准购家庭,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6个月内,须将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退还房地产管理部门。逾期不退还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从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按市场价格计算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向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审批表》;

(二)市房委办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三)经市房委办批准,出售方按《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补足差价款;领取货币补贴的,需如数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

(四)当事人双方持签订的转让合同、审批表、补足差价或退还货币补贴凭据及转让相关材料到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转让期内,购房人因继承、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市房委办核准后,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转让起计日期不变。

因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委办核准后,须补足差价或退还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提前上市。

第十七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住房列入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和征收人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征收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愿意将安置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且购买的安置房符合最新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对于被征收人不愿意将安置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的安置房不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征收人应通知市房委办,在被征收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办理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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