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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桐交〔2013〕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
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或项目概算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凡施工以及有关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设计招标工作原则上在“工可”批复后进行,如确需提前,也必须在“工可”审查之后并经审查部门书面同意。
未按规定要求实行设计招标的项目设计文件一律不予组织审查或不予转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设计审查(一阶段设计的项目施工图不予批准)。
施工招标原则上应在施工图批准后进行。如确需提前,也必须在施工图审查之后并经施工图审批单位书面同意。
二、招标投标活动原则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需申请项目批准部门或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嘉兴市交通运输局的规定,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项目,符合全省省道规划调整方案的拟列省道公路新改建项目,跨县县道公路中项目概算总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新改建项目,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省级以上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概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航道新改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及上述项目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合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施工监理合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我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其中镇(街道)负责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且在镇(街道)交易平台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招标,施工招标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具体负责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的整治、大中修、养护等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按嘉兴市公路管理处、嘉兴市港航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分工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纪律监察、廉政监督;
局建设科:负责相应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有关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监管;
桐乡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相应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监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应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
五、加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的备案管理
招标公告必须在招标文件已经相应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才能发布。
招标文件补遗书发出前必须先经相应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由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本市项目,先由我局初审,然后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备案。
六、加强对从事交通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监管
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时,应在审核其资质的同时,考量其从事本专业项目的实际工作能力,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比选确定。
招标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出售不应与招标代理的收益挂钩。
七、做好开标评标现场监督工作。
开标、评标现场由监督单位的工程业务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督。由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本市项目,我局同时派人监督。
八、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市公路管理段、市港航管理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镇(街道)应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机构。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规定。工程业务职能机构与纪检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履行好相关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1月6日
抄送:市纪委,公管办。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