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桐交〔2013〕5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操作规程等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桐乡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桐乡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审查备案操作细则》,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意见,请及时告知我局建设科,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1.桐乡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2.桐乡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审查备案操作细则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1月6日
附件1
桐乡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招标准备
招标人收集整理拟招标项目具备开展招标活动前提条件的相关材料;根据本单位和拟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招标工作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项目招标,必须具备上级相关规定所明确的前提条件。
招标工作的组织形式分为: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和由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需具备规定条件)。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报经批准。
二、如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按相关规定比选(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招标事宜合同。
三、办理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证明具备招标条件的相关文件材料、邀请招标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招标事宜合同等,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招标文件送审稿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如委托代理的,招标人必须先对招标文件初稿进行认真研究、审核。如为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上级部门监督的本市项目,报审前需先报本局初审。
六、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招标文件送审稿。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备稿。
八、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填写《招标公告发布表》和《招标事宜备案表》,连同招标文件报备稿一并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备案后在招标文件报备稿上加盖备案章,如发现招标文件报备稿有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则退回重新修改。
九、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招标)。
十、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十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各投标人集中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十二、编制、报备补遗书(如有必要)。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补遗书发布最后时间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并在补遗书上加盖备案章;如为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上级部门监督的本市项目,报审前需先报本局初审。
十三、发布补遗书(如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补遗书发布最后时间前向各投标人发出补遗书并索要确认收到补遗书的回执。
十四、编制、审核、报备控制价、确定调整系数取值范围。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不同种类招标工作相关规定编制控制价(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投标控制价,公路施工的清单预算价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调整系数取值范围(如需要)。报相应的造价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十五、发布控制价和调整系数取值范围(如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前7天将控制价和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并索要确认收到的回执。
十六、发布调整开标时间的通知。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开标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前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并索要确认收到的回执。同时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十七、确定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专家(如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向政府设立的交易中心申请抽取评标专家,同时到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比例抽签确定招标人代表专家。
十八、开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
十九、评标。
由全体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评标工作在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派出的工程业务和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进行。
二十、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填写相关部门统一制发的《公示表》,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二十一、决标备案。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有效投诉期结束后、相应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填写《招标决标备案表》,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有投诉且可能影响中标人的,需在投诉调查、处理完毕后办理决标备案手续。
二十二、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在办妥决标备案后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
二十三、签订合同。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其他相关合同(如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等)。
二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桐乡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编制审查备案操作细则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负责组织编制。
二、招标文件编制前,需先将开展招标活动的前提条件、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根据工程类别、确定的招标方式,按照相应的招标文件范本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地本工程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应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应具体、清晰、易判断、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招标文件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及其他任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业绩等强制性条件和要求的设定,应与招标合同段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四、招标文件补遗书不得调整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只能对招标文件的错误、遗漏进行更正、补充,对其存有疑问之处作出解释。
五、在编制人员完成招标文件初稿后,招标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仔的讨论、审核。包括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文本格式的规范性等各个方面。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桐乡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将招标文件送审稿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如为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上级部门监督的本市项目,报审前需先报本局初审。
如因项目情况特殊,招标文件送审稿有与范本、行业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送审时,应主动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申明情况,并提供调整理由。
七、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招标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方式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送审稿的编制情况而定。如需要可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召开会议,邀请相应行政监督部门、质监造价管理机构并特邀2-3名具有相应专业特长人员参加审查。
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招标文件,重点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行业技术指导意见的采纳情况等。如:招标公告内容、强制性资格条件、评标办法、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等。在审查中,有关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部分内容由质监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严格按照审查意见对招标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备稿。如确实需要对审查时未提及要求修改的送审稿内容进行修改,必须先征得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九、招标文件报备稿完成后,按《桐乡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行政监督部门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并在招标文件报备稿上加盖备案章。如发现有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则退回重新修改。
十、招标文件补遗书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补遗书发布最后时间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由其加盖备案章。如为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上级部门监督的本市项目,报审前需先报本局初审。
十一、未经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不得出售和发布。备案的招标文件在不改变任何内容情况下,可以加印用于出售和发布。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纪委,公管办。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