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大麻镇司法所2013年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一、组织建设(15分)
1.调解委员会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涉及人事变动,及时调整调委会人员组成。200人以上企业应建立调委会,200人以下企业设立调解小组或调解信息员,4分,不按规定建立或设立调委会,调解小组或信息员的,扣1-4分。
2.村民小组设调解小组或信息员,设置率达100%,并登记在册,4分。信息员队伍不落实,作用不发挥扣2分,不登记造册,扣2分。
3.调解员热心调解工作,办事公道,处理公正。联系群众,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2分。不热心调解工作,处事不公正,群众有反映的,扣1-2分。
4.熟悉本辖区民间纠纷规律,特点,掌握调解工作原则、方法,2分。不熟悉不掌握的,扣1-2分。
5.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无违反效能建设现象,3分,有不廉洁奉公行为、违法违纪、违反效能建设等现象,扣1-3分。
二、工作标准(40分)
1.落实统计报表工作,调委会每月定期向司法所上报各类报表。3分,不及时上报,扣1-3分。
2.调解委员会及时向司法所,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3分,不及时汇报的,扣1-3分。
3.调解主任参加市级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调解干部参加镇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调解干部年度受训率达95%以上,4分。不准时参加调解干部会议按次数酌情扣1-4分。
4.纠纷调处率100%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5分,达不到要求的按百分点,扣1-5分。
5.无因调处不当或不力而引发的民转刑,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5分,发生一件此项不得分。在党委、政府对村委年终综合考核中扣1分。※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规范,真实、有效。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及时整理归档,6分,登记、笔录不全,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扣1-4分,档案资料不全,扣2分。
7.全年案件不上交,坚持每季度疑难纠纷排查。疑难纠纷移送村调委会必须具有申请书、调解笔录、移送表,5分。确因调解不成上交的,没有移送表、申请书、调解笔录的,扣1-5分。
8.对归正、矫正人员实行建档造册,一人一卷;矫正人员每月见面一次;归正人员每季见面一次,均做好书面记录,落实管理责任人;每年定期监测回访;社区矫正人员3人以上应建立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做好书面总结。6分,档案资料不齐扣2分,不定期见面监测走访扣2分,不按规定整理归档社区矫正工作站资料的扣1分,无书面总结,扣1分,如出现重新犯罪不得分。※在党委、政府综合考核中扣1分。※
9.法律援助工作做到有组织班子,有网络,建立好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台帐资料,法律顾问活动资料齐全,3分。无组织班子和不完善重点对象台帐资料及法律顾问活动资料不完善的,扣1—3分。
三、制度建设(25分)
1.有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4分,无目标责任制,无计划,无总结扣1-4分。
2.工作登记及时、工整、完整,4分。登记不及时,不完整的,扣1-4分。
3.调委会应建立会议、学习例会制度,纠纷登记统计制度;请示汇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纠纷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纠纷移送制度,4分。调委会不建立有关制度的,扣1-4分。
4.公开上墙内容:《辖区组织网络图》;调委会《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纪律》。4分,内容不上墙的,扣1-4分。
5.调委会每月例会或学习不少于一次,各项制度建立台帐,调解工作备有表册。4分,调委会无例会,各项制度不建立、台帐、表册的,扣1-4分。
6.纠纷调解使用规定表式,做到一案一卷,纠纷案卷一般具有《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统一卷宗归档。专人负责,统一保管,5分。缺一项,扣1分。
四、办公设施,经费保障(5分)
1.调委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及用品,有调委会牌子和印章。3分,无办公场所、设施、无牌子和印章,扣1-3分。
2.有必要的办公活动经费,调解干部工作报酬得到落实,2分。无办公活动经费,报酬不落实,扣1-2分。
五、法制教育(15分)
1.有组织领导,落实措施,收集整理“六五”普法资料,迎接考核,完成“六五”普法任务,3分。不完成任务,扣1—3分。
2.必须设置法制宣传栏并经常更新,6分。农村文化示范户的普法教育全年不少于12次;宣传栏资料更新全年不少于12次;对外来人员的法制教育。宣传栏不及时更新,不按规范教育的,扣1-6分。
3.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按照民主法治先进村(社区)省级创建标准,积极争创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档案资料齐全2分。资料不齐全、印章使用不登记,扣1—2分。
4.村干部每年学法不少于4次,村民代表学法不少于2次,3分。学法少一次,扣0.5分。
5.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2分。会议次数少一次扣1分,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0.5分。
六、加分条件
调委会上年度被评为县(市)级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加0.5分;被评为嘉兴市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加1分;被评为省级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加1.5分;被评为部级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加2分;调委会设有专用庭式化调解室,加5分,达到90%以上为标准化调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