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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振东新区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桐乡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桐安委〔2013〕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现就振东新区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隐患,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进一步落实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对象及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检查的对象是新区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充装。
(2)气瓶由具备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瓶体上有清晰的永久性制造标记或制造日期等关键项目,明显部位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
(3)气瓶漆色应符合规定,并有明显的“液化石油气”红色字样;气瓶应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气瓶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单位代号、本次或下次检验日期等检验标志内容清晰,检验次数标志清晰(直径为5mm的检验标记圆孔);不得使用“螺丝瓶”(按老标准生产超过15年使用期限的气瓶)。
(5)气瓶不得有以下几种现象:护罩或底座脱落;有变形、腐蚀、破裂、磨损、裂纹等缺陷;遭受火焰或电弧烧伤的痕迹。
(6)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更改气瓶钢印或颜色标记和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以及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
(7)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8)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9)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10)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11)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12)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充装、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要求。
4.用气场所防火分隔应到位;定期清洗排油烟罩和烟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6.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9.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4商业用气的规定。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5月)
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地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5月至6月)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于5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安监站和其他有关科室。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查出的安全隐患报告新区安监站。
3.专项治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及企业自查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检查情况全面总结(7月)
通过专项治理检查,于7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报振东新区安监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及有关科室要确定工作人员,积极参与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并组织联合执法,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宣传培训。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宣传指导作用,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三)坚持统筹兼顾。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振东新区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具体检查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振东新区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及具体检查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陈云江
副组长:陆国雄
成 员: 沈荣达、董叶飞、虞正伟、朱玉建、叶宇、朱良
下设二个具体检查小组:
组 长:沈荣达
副组长:朱玉建、叶宇
成 员: 曹德清、王磊(公安)、张丽亚、兰国栋、陆建明、魏建兴、毕人杰、陈建华、沈敏良(工商所)、沈桂强、庄海强
责任区:振东社区、革新村
组 长:董叶飞
副组长:虞正伟、朱良
成 员:沈如南、王少杰、徐婷婷(公安)、沈振华、沈晓红、
杨卫清(工商所)、黄根兴、陈亦龙、沈柏明、杨胜理
责任区:凤凰社区、城南村
桐乡市振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3年5月8日附件:桐振管[2013]36号关于印发《振东新区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