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0-2013-00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创新和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激发新居民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发〔2012〕6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和管理对象 新居民积分制是指对在桐乡市就业、经商的新居民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等进行积分评估,积分高者可享受本市入学、入户等特定公共服务和待遇的制度。 依照本办法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的非桐乡市户籍居民。 第三条 指导原则 新居民积分管理,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综合评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新居民事务局负责本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新居民事务工作机构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和办理工作。市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建设、商务、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新居民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积分管理。 (一)持证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含)以上; (二)居住条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三)社会保险:参加市内外城镇基本养老保险1年(含)以上; (四)信用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 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新居民,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进行积分评估管理,评估内容分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参保情况、居住情况、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急需人才、居住登记、违法行为等十二个方面(详见附件1)。 第三章 受理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