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0-2013-0008
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鼓励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关于鼓励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的政策意见(试行)
为扶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推进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重点鼓励发展领域
强化引导,重点支持在市内注册的企业投资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鼓励和推进对市域内屋面面积相对较大、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和重点用能等单位,开发建设屋顶光伏电站。
二、鼓励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光伏发电项目,争取政策扶持。
(二)对市域范围内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0.1兆瓦以上的示范工程项目实行“一奖双补”政策。一是投资奖励。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1.5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发电补助。政府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补贴,建成投产前二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千瓦时标准补贴。三是出租补助。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出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三)供电部门要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若需收费,待价格部门明确收费政策后,按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