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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FTXD00-2013-00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创新和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激发新居民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发〔2012〕6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和管理对象  新居民积分制是指对在桐乡市就业、经商的新居民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等进行积分评估,积分高者可享受本市入学、入户等特定公共服务和待遇的制度。

  依照本办法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的非桐乡市户籍居民。

  第三条  指导原则  新居民积分管理,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综合评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新居民事务局负责本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新居民事务工作机构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和办理工作。市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建设、商务、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新居民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积分管理。

  (一)持证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含)以上;

  (二)居住条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三)社会保险:参加市内外城镇基本养老保险1年(含)以上;

  (四)信用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  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新居民,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进行积分评估管理,评估内容分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参保情况、居住情况、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急需人才、居住登记、违法行为等十二个方面(详见附件1)。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七条  积分申请  新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向基层新居民事务工作机构提出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申请,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身份证件和积分制管理计分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第八条  受理审核  基层新居民事务工作机构在受理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后,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给予计分,并报新居民事务局核准。新居民事务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或通知各相关部门开展书面审核,审核结果通报基层新居民事务工作机构。

  第九条  公示  在经过审核后,对拟列入公共服务享受对象的个人情况和积分分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或受到举报投诉的,受理机关应及时组织核查,核查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通报新居民本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新居民积分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所得名次作为新居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是否享受特定公共服务的主要依据。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对服务项目的积分对象、享受范围、数量限额等内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积分累计达到申请公共服务项目规定分值的新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办好相关手续,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

第五章  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新居民积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新居民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如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居民有违法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受理机构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新居民户口迁入本市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如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对象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之便收受利益,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监督,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进行评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新居民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2.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相关计分证明材料

附件:桐政发[2013]5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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