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0-2013-00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桐乡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关于促进桐乡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吸引更多资本在我市集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退低进高”、“退二进三”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关于推进2012年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桐委〔2012〕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按照《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浙工商企〔2010〕3号)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二、适用条件
(一)资金规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其中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二)投资领域。以桐乡市为重点,开展对未上市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属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期以及初创期等企业,重点鼓励投资于电子、机械、新能源等产业。
(三)报备管理。已办理相关报备手续的,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报经省发改委备案;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认定。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等为成员单位。
三、扶持政策
(一)投资初始奖励
1.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对在桐乡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直接股权投资额1%的奖励(其中:投资于电子、机械、新能源等产业的,奖励可上浮20%),最高限额100万元。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资金(指我市行政区划外的股权投资基金,下同)对在桐乡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4000万元的,给予投资额0.5%的奖励(其中:投资于电子、机械、新能源等产业的,奖励可上浮20%),最高限额100万元。
(二)投资追加奖励
1.股权投资企业,自成立起2年内对在桐乡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其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0%(含)以上的,给予直接股权投资额1%的追加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2.市政府设立产业引导资金,对投资于符合产业规划、重点发展产业的股权投资公司,市政府应用产业引导资金,按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进行政府参股,政府参股一般不超过20%。
3.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在我市缴纳税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当年起,3年内按实际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助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凡符合《桐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12〕89号)和《桐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桐政发〔2013〕49号)认定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四)税费政策
1.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