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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桐乡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劲往一块使,力往一起用”的工作要求,在“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使网格条块的执法力量形成合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即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情况,对重大疑难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涉及多职能部门的,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整治。

  第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各有关执法部门包括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文化局(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具有执法职能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四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小网格层面由网格负责人提出联合执法意见,由大网格负责人在辖区内抽调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原则上每季组织一次;在大网格层面由市联系领导或大网格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

  第五条  联合执法遵循主动告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的原则,在处理执法事项时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原则。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监察、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和市安全生产执法单位。

第二章  联合执法的范围

  第七条  各网格管理小组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发现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需要多个执法部门共同整治的。

  第八条  在隐患排查中,发现虽已取得相关证照,但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依法应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的,依照规定职责需经相关执法部门共同执法才能整改或处罚的。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该单位行为违反多种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检查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指令,需有关执法部门共同执法的。

  第十一条 市安委办及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重大隐患整治和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章  联合执法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联合执法的启动

  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联合执法范围,中小网格管理人员根据隐患排查情况,认为需要联合执法的,由网格负责人向大网格负责人提出联合执法意见,意见采纳后由大网格负责人在辖区内抽调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在大网格层面,由大网格主要负责人或市联系领导同意并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二)联合执法的准备

  联合执法的牵头人根据联合执法实施对象或事项,召集有关执法部门人员分析商定联合执法有关事宜,制定具体方案,并成立联合执法组,明确职责分工和办理期限。联合执法中有涉及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等事项的,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具有专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参加。

  (三)联合执法的执行

  联合执法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通过勘察现场、调阅资料、明查暗访等方式,查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等行为或事实,有关执法部门依照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联合执法的结束

  联合执法工作在确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结后,联合执法组要对各执法部门人员的参与情况、执法情况、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材料,报市安委办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联合执法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参与联合执法的部门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联合执法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执法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主动接受大网格负责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接受联合执法组统一领导和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

  (三)认真部署,及时总结。每次执法活动,各执法部门都应认真进行部署,大网格管理小组应对执法活动中的经验与不足进行研究和总结,不断丰富和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按照《桐乡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问责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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