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1-2013-00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嘉人社〔2012〕24号)精神,推进我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高困难群众养老保障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一定的个人缴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一)对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享受期内的城乡居民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在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个人缴费补贴。
(二)对持有《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城乡居民在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个人缴费补贴。
(三)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在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个人缴费补贴。
(四)对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城乡居民,在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可按就高原则给予个人缴费补贴,但不得重叠享受个人缴费补贴。
市民政局和残联分别根据低保对象变动情况和残疾人康复情况,每年核准困难群众的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一经确定,当年不作更改。
二、一次性趸交及未参保人员的补贴标准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众在年满60周岁时如按规定选择一次性补足15年的,补缴年份按以下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贴: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人员每年补贴300元;持有《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人员每年补贴150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三级、四级)人员每年补贴100元。
(二)195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2012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众,在办理参保手续后可按核定的个人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年的个人缴费补贴,并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个人缴费补贴的申请、发放流程
(一)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享受期内的城乡居民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由民政局或残联提供名单,经社保部门核对无误后直接与民政局、残联结算个人缴费补贴金额。
(二)持有《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低收入户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可在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缴费收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填写《桐乡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或《桐乡市低保及低收入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附件2);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三级、四级)或《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困难群众应填写《桐乡市低保及低收入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村(社区)负责初审并在缴费收据原件上签署受理日期和经办人并加盖村(社区)公章,原件复印后交还申请人保存,复印件作为申请个人缴费补贴凭证和其它申请资料同时上报镇(街道)民政办或残联。
(三)镇(街道)民政办或残联按规定审核后,将个人缴费补贴发放至相应的村(社区),村(社区)负责将个人缴费补贴发放至申请人。
附件:1.桐乡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
2.桐乡市低保及低收入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附件1
桐乡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
镇(街道): 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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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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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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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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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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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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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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