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0-2013-00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促进市场主体规模化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文件精神和《中共桐乡市委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桐委发〔2013〕29号)文件第7条规定,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合力推进“个转企”、“企转规(限)”工作。
(二)科学指导,分类实施。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有效监管,转扶并举,营造健康、有序的生态发展环境。
(三)量质并举,注重长效。坚持以公司制企业为导向,积极支持引导“个转企”、“企转规(限)”工作,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扶持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转为企业的。
三、优惠政策
(一)税费扶持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对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过程中发生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权属转移的,暂不征收营业税。
3.“个转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014年底前,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
4.“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5.对“个转企”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6.“个转企”后,从转企当年起残疾人保障金3年内暂缓征收,第4年起按全市统一的征收标准缴纳。
7.“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8.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9.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10.“个转企”后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财政支持
11.以“个转企”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三年内按80%给予奖励。
12.对“个转企”后规模以下升级为规模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桐乡市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企业的扶持政策给予奖励。对“个转企”后限额以下升限额以上的企业(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达到相应行业的限上标准),按每家5000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13.对“个转企”企业所在镇、街道,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补助。以“个转企”完成情况评定一、二、三等奖,对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进行奖励,同时在部门中评选推进“个转企”工作服务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转企”企业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商务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15.鼓励个体工商户按照产业相关或产业链相关的原则,自愿联合转型升级为股份有限公司,转型后企业经评定纳入桐乡市上市(股改)后备企业名库,并按桐政发〔2013〕20号文件实施奖励。
(三)社保支持
16.鼓励企业所有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允许自转企当年起3年内按原参保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流动性较大的服务型企业第4年起行政管理人员100%参保,其他人员鼓励自愿参保。
(四)金融支持
17.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银行业支持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办〔2013〕49号),各银行对“个转企”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在内部考核、风险管理、信贷规模、利率定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保持转型前后信用记录衔接,确保金融服务的延续性。
18.鼓励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和担保方式,破解担保难题;转为公司制企业贷款可优先获得桐乡市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
19.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五)审批支持
20.在不造成一般社会公众误解的前提下,对于经营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时,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予以保留。
21.对于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工商部门可按变更程序予以办理,并保持升级前后工商登记档案的延续性。
22.对于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优先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司注册登记多证联办“一窗式”审批便捷通道。
23.各前置审批部门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均不变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转企”联动审批联系单》采取变更程序办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审核发证。
24.工商部门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企业凭变更证明办理有关转企后续事项变更和过户手续时,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和给予政策倾斜。
25.“个转企”后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下的小微企业,在企业年度检验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情形外,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26.“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27.公众聚集场所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为企业,原已取得消防安全合格审批文件的,在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属公共娱乐场所的无需重新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凭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载明合格意见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转企后应当凭《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到作出原审批意见的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舆论支持
28.重点在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空间较大、事迹突出、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较高社会认同度的“个转企”企业中,每年开展“个转企”先进典型表彰。
四、附则
本政策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桐乡市“个转企”工程实施意见》(桐政发〔2012〕42号)全文废止;本政策意见实施后,上级部门有更优惠的政策,从优执行。凡涉及本意见与我市其他政策交叉时,不重复享受,按照政策有关规定从高或从优执行。2011年、2012年已实施“个转企”的企业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