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0-2013-00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促进市场主体规模化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文件精神和《中共桐乡市委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桐委发〔2013〕29号)文件第7条规定,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合力推进“个转企”、“企转规(限)”工作。
(二)科学指导,分类实施。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有效监管,转扶并举,营造健康、有序的生态发展环境。
(三)量质并举,注重长效。坚持以公司制企业为导向,积极支持引导“个转企”、“企转规(限)”工作,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扶持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转为企业的。
三、优惠政策
(一)税费扶持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对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过程中发生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权属转移的,暂不征收营业税。
3.“个转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014年底前,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
4.“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5.对“个转企”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6.“个转企”后,从转企当年起残疾人保障金3年内暂缓征收,第4年起按全市统一的征收标准缴纳。
7.“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8.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9.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10.“个转企”后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财政支持
11.以“个转企”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三年内按80%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