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办发〔2017〕115号文件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桐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镇(街道)减灾办公室
3 灾害分级
3.1 严重灾害(Ⅰ级):红色
3.2 较重灾害(Ⅱ级):橙色
3.3 一般灾害(Ⅲ级):蓝色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宣传、培训和演练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5.2 灾情信息管理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机制
6.2 指挥协调
6.3 应急措施
6.4.应急结束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管理与更新
8.4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桐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干旱、洪涝、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冰雹、雪灾、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主要指地面沉降)、低温冷冻、地震、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
2.1.1 市减灾委组成
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人武部、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经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统计局、粮食局、人防办、广电台、报社、供销总社、供电公司、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人民银行、慈善总会、科协、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2.1.2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情及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人武部: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协调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3)发改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综合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4)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供应;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动用市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牵头做好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
(5)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工作。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受灾校舍恢复重建。
(6)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安排抗灾救灾科研项目;开展地震宏观调查,组织现场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7)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消防、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8)民政局:牵头制订本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指导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核查、评估、报送、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救灾储备建设和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财政局:按照《桐乡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10)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协助抢险救灾,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建设。
(11)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12)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3)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工作中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14)水利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河流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5)农经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16)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17)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实施疾病控制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饮用水安全;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18)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食品安全。
(19)安监局: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0)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评估。
(21)粮食局: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
(22)人防办: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避灾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3)广电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有关信息;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24)报社: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有关信息。
(25)供销总社:协助、指导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
(26)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的电力供应。
(27)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8)电信公司: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29)移动公司: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30)人民银行:负责灾区重建、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供给、现金供给和支付结算的协调工作。
(31)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32)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33)慈善总会:参加灾区救灾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减灾委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 镇(街道)减灾办公室
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比照市减灾委的组成,成立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组织,在本级政府(办事处)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镇(街道)民政办。
3 灾害分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严重灾害(Ⅰ级)、较重灾害(Ⅱ级)和一般灾害(Ⅲ级)三个等级。
3.1 严重灾害(Ⅰ级)红色
(1)凡在我市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冰雹、雪灾、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主要指地面沉降)、低温冷冻、地震、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0%以上;
b.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5%以上;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0.7%以上;
d.因灾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较大影响;
e.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以上。
(2)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0.7%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之上。
(3)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2 较重灾害(Ⅱ级)黄色
(1)凡在我市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冰雹、雪灾、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主要指地面沉降)、低温冷冻、地震、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0%以上、20%以下;
b.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10%以上、25%以下;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0.1%以上、0.7%以下;
d.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
e.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以上、0.7%以下。
(2)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0.1%以上、0.7%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之上、0.7%以下。
(3)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项。
3.3 一般灾害(Ⅲ级)蓝色
(1)凡在我市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冰雹、雪灾、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主要指地面沉降)、低温冷冻、地震、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7%以上、10%以下;
b.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7%以上、10%以下;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0.05%以上、0.1%以下;
d.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影响;
e.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05%以上、0.1%以下。
(2)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0.05%以上、0.1%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05%之上、0.1%以下。
(3)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项。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1)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督促镇(街道)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镇(街道)财政按1︰1比例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市、镇(街道)二级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物资储备点。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必需的帐篷、衣被、净水器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商业企业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镇(街道)救灾储备物资。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1)加强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1)市民政局、各镇(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
(2)市民政局、各镇(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全市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培训、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建设、气象、农经、科协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人武部、公安、武警、消防、卫生、人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