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1-2013-00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精神和民政部、民政厅有关探索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先行先试”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整合各方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体系,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坚持全面保障、适应发展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三、主要任务
按照“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方法,加大政府对儿童及其家庭扶持和保障力度,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儿童福利制度。本《实施意见》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一)强化安置保障制度
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是规范推进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规范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二是积极鼓励家庭寄养。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取集中养育和分散寄养形式,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三是广泛开展社会助养。倡议、组织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等方式关心帮助孤儿健康成长。四是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五是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二)夯实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予以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予以确定。
二是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低保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予以确定。
三是建立低收入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低收入家庭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予以确定。
四是建立其他家庭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儿童和重病儿童(指已享受先天性心脏病 、白血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其他家庭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一般家庭中因死亡、失踪、服刑、重残四种原因造成父母双方均丧失抚养和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重残儿童和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5%予以确定。
五是建立流浪儿童临时救助制度。对民政部门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在救助期间给予基本生活保障。
六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实行按月动态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
(三)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