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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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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桐乡市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市交通运输局验收认定,并录入浙江省公路数据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是指为满足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现有一般县道(是指未列入《桐乡市域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干线公路的县道)、乡道、村道的全线或局部路段技术等级指标,进行公路拓宽及局部改善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总体目标是在农村新社区、新市镇、桐乡城区之间逐步形成三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网络,并重点对通达农村新社区、通城乡公交的道路进行提升改造,努力构建“农村公路网、安全保障网、养护管理网、运输服务网”四大网络体系。

  第四条  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由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段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工作;由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的管理,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列入市政府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城乡交通统筹发展指导意见》,并结合《桐乡市域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牵头组织编制《桐乡市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专项规划》,建立项目数据库。

  第七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专项规划,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每年10月底前书面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须已列入项目数据库)实施计划。

  已经列入农村桥梁改造、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对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的项目计划进行现场踏看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镇(街道、开发区)应将同意实施的项目及时向市发改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相关部门应本着“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及时给予办理。

  第九条  镇(街道、开发区)应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项目计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对未能按计划时限完成的镇(街道、开发区),除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外,相应核减下一年度计划额度。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对年度拟实施项目编报时限要求,并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参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提升改造原则上应达到三级公路技术标准,特殊路段可作适当调整;

  (二)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沥青砼路面(8厘米厚沥青砼面层+32厘米厚基层+60厘米厚垫层),水泥砼路面(20厘米厚水泥砼面层+20厘米厚基层+60厘米厚垫层);

  (三)桥梁拼宽、改建原则上与路基同宽,荷载等级与公路等级相适应。涉及老桥利用和拼宽的,须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四)拓宽时原路不能满足强度指标的,应予以挖除重建;

  (五)根据发展需要,拟实施项目要求兼具城市道路功能、提高设计标准的,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六)交通设施、绿化工程、港湾式停靠站等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报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镇(街道、开发区)应将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咨询意见及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向市交通运输局报批。

  第十五条  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监管负责;镇(街道、开发区)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现场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镇(街道、开发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进度管理采取报表制度,按照路基、路面、桥梁涵洞、交安设施等单位工程由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报送。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三级及以下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实行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镇(街道、开发区)在组织竣(交)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竣(交)工质量检测和评定,并将检测和评定报告送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后,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并在自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交)工验收报告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竣(交)工验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综合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但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桐乡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桐乡市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专项规划》内的一般县道、乡道、村道列入补助范围,并重点保障一般县道、通达农村新社区及通城乡公交道路的提升改造。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含财政补助资金和镇<街道、开发区>配套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单独建账,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注重效益。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在资金中列支与工程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拨付、使用,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同时做好工程预算、决算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市财政资金、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妥善落实农村公路提升改造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与配套资金。对提升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政策处理经费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自行承担。各镇(街道、开发区)对列入当年度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计划的项目,建设资金应列入本镇(街道、开发区)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非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审价报市财政局或其授权单位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应根据《桐乡市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专项规划》,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财政局根据公路工程建安费(不含绿化工程)的审计后结算价(路面宽度大于14米的,按照14米宽度进行补助)进行补助。

  在专项规划中为一般县道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在专项规划中为通达农村新社区、通城乡公交的乡道或村道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乡道70%、村道50%的补助;其他乡道、村道,由市财政给予30%的补助;乡道和村道提升改造路段涉及经济薄弱村部分(以市委文件为准),市财政补助资金在原补助总额基础上提高20%。

  第三十二条  乡道和村道补助标准与上年度当地养护考核情况挂钩,考核前三名的补助比例上浮5%。具体考核办法按《桐乡市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资金拨付分四次进行:公路工程建安合同签订后预拨预测补助资金的20%,完成总工程量50%后预拨预测补助资金的30%,交工验收合格后再预拨30%,竣工验收(含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的)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的检查和监管:

  (一)配套资金是否列入年度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等情况是否存在;

  (三)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对资金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纠正,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通达新社区公路建设补助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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