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革化工印染造纸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和《桐乡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意见》(桐政发〔2012〕82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四大行业整治提升企业验收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1.2013年9月底前,各镇(街道)、开发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等非法企业;对列入淘汰的产能或企业完成关停并通过验收。
2.2013年10月至12月,除化工行业外,整合兼并、整治提升的企业按省统一标准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
3.2014年10月底前,列入搬迁的印染、制革企业完成搬迁入园,并通过验收。
4.2014年12月底前,化工行业原地整治提升的企业按省统一标准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
5.2015年10月底前,列入搬迁的化工企业完成搬迁入园,并通过验收。
二、验收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对照验收标准,逐条进行整治,整治完成后及时向市行业整治办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2.现场验收。市行业整治办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及时作出验收时间安排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进行集中现场验收,验收部门按照相关的验收标准要求对整治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填写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出具验收意见(有检测(监测)报告附检测(监测)报告),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行业整治办。
3.专家核查。现场验收通过后,市行业整治办委托专家组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核查、现场勘察或检测等,符合验收要求的,形成专家评估报告。
4.整体验收。
(1)对整治提升、搬迁入园企业进行整体验收。经专家核查通过后,市行业整治办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建设、卫生、安监、质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对整治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和专家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会审,出具整体验收意见。
(2)对关停淘汰企业进行整体验收。关停企业实质性关停后,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直接向市行业整治办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附相关关停材料(包括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剩余原材料、固废和其它污染物,注销相关许可证(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市行业整治办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