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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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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TXD00-2014-0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桐乡市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归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贯彻实施意见》和嘉兴市有关帮教安置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帮教安置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的人员(以下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归正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刑满释放的人员。对居住本市一年以上非本市户籍的上述人员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帮教安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协调小组内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市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建立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的帮教安置工作,由镇(街道)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以下称帮教安置工作机构)承担。   

  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帮教安置工作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帮教安置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帮教安置报到登记手续;

  (二)制定、实施具体的帮教安置工作计划;

  (三)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帮教安置工作;

  (四)负责帮教安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帮教安置工作纳入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切实加强领导,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接受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和工作考核。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接到有关服刑、社区矫正人员即将出监(所)或社区矫正期满的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接回,其亲属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其接回。

  对无亲属的刑释人员,由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派工作人员接回,或者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托村(社区)负责接回,确保衔接到位。

  第七条  刑满释放的人员应当在刑释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到原户籍地帮教安置工作机构报到登记,并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籍登记。帮教安置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互相配合、互通信息,督促归正人员及时进行上述登记。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帮教安置工作机构应当对出监(所)而未办理帮教安置、户籍登记手续的归正人员进行排查。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帮教安置、户籍登记手续的归正人员,应在其逾期的次日起7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归正人员或通知其所在地村(社区)及其亲属。下落不明的,要落实专人每月向其亲属了解情况,直至查明下落。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帮教安置工作机构应当对人户分离的归正人员进行排查和情况通报。归正人员长期离开原籍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及时查明其下落,并分别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帮教安置工作机构,按规定共同落实相关帮教工作措施。

  公安机关在办理外来人口居住证及对外来人口进行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应将归正人员的排查和管理列为工作重点。发现归正人员后,应当在次日将其基本情况通报帮教安置工作机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帮教安置工作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其基本情况分别通报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帮教安置工作机构,并按规定共同落实相关帮教工作措施。

  第十条  帮教安置工作机构要定期对辖区内的归正人员开展回访和集中排查,每半年将排查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帮教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季对归正人员不稳定因素及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帮教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公安部门收到监狱、看守所要求协查“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及罚金偿付能力的信函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查证工作,并及时将查证情况书面告知有关监(所)。对监(所)发函相关在押人员信息的核查,由帮教安置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建立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小组与主送监(所)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定期沟通帮教、衔接、安置等情况,共同做好教育改造和帮教安置工作。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符合本市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归正人员,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

  对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的归正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为归正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落实促进就业政策,鼓励自谋职业。配合监(所)、帮教安置工作机构做好服刑人员职业推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开展归正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按有关政策适用。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市救助条件的归正人员纳入民政救助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救助政策。

  第十六条  工商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归正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支持归正人员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第十七条  归正人员自主创业或企业吸收归正人员,符合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按全市常住人口每人0.3元 ,镇(街道)财政按归正人员每人500元(总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核拨),设立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帮教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国土部门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归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配置及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时,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

  第二十条  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村(社区)居民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鼓励辖区内企业创办过渡性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基地。帮教安置基地企业招用归正人员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在帮教安置和基地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结合镇、街道考核结果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个协、私协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归正人员帮教、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桐乡市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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