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0-2014-0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桐乡市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归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贯彻实施意见》和嘉兴市有关帮教安置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帮教安置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的人员(以下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归正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刑满释放的人员。对居住本市一年以上非本市户籍的上述人员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帮教安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协调小组内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市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建立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的帮教安置工作,由镇(街道)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以下称帮教安置工作机构)承担。
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帮教安置工作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帮教安置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帮教安置报到登记手续;
(二)制定、实施具体的帮教安置工作计划;
(三)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帮教安置工作;
(四)负责帮教安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帮教安置工作纳入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切实加强领导,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接受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和工作考核。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接到有关服刑、社区矫正人员即将出监(所)或社区矫正期满的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接回,其亲属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其接回。
对无亲属的刑释人员,由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派工作人员接回,或者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托村(社区)负责接回,确保衔接到位。
第七条 刑满释放的人员应当在刑释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到原户籍地帮教安置工作机构报到登记,并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籍登记。帮教安置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互相配合、互通信息,督促归正人员及时进行上述登记。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帮教安置工作机构应当对出监(所)而未办理帮教安置、户籍登记手续的归正人员进行排查。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帮教安置、户籍登记手续的归正人员,应在其逾期的次日起7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归正人员或通知其所在地村(社区)及其亲属。下落不明的,要落实专人每月向其亲属了解情况,直至查明下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