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激励作用,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化水平,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4〕7号)和《桐乡市省级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2013—2017年)》(桐发改〔2013〕188号)等文件要求,2014年我市继续实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分级扶持”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为目标,综合考虑我市农业产业结构、农机化综合水平、农机存量结构、农民需求和政策实施绩效等因素安排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桐乡市籍农民、农场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在购机补贴资金申请超过计划指标和补贴对象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按申请时间顺序、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2大类35小类95品目(见附件1);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外建设。
设施大棚设起补面积,其中:单体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其它产业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较大的,根据省里规定将适时对补贴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二)省、县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补贴,对水稻、蔬菜育秧机械设备,粮食烘干机械,粮油、蔬菜产业建设的连栋钢架大棚,大棚耕作机械实行地方累加定额补贴。地方累加定额补贴标准按中央资金补贴标准1∶1配套,地方累加定额补贴包括省级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机额的70%;对水稻、蔬菜机械化栽植机械市以上财政补贴比例累加至70%,镇、街道财政酌情配套补贴;对未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水稻、蔬菜机播育秧盘,水稻、蔬菜栽植机械,大棚耕作机械和其他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市财政给予购机总额不超过60%限额30万元的补贴(未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机械不受省域限制)。
(三)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机社会化新型服务主体的发展,新认定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开展全程机械化作业的农业园区(基地)、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给予2—5万元的补贴。鼓励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对水稻栽植面积超过1000亩且机械化栽植率达到50%以上的村级经济合作组织给予2—5万元的补贴。
(四)农机专业合作社新建机库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且符合农业设施用地政策的每平方米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20元的补贴。种粮大户新建简易仓库,参照执行。
(五)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象确因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补贴资金总额的,须通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意,但设施大棚不再增加补贴资金总额。
四、操作程序
按照“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设施大棚实行项目化管理需先申请立项,其它机械设备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资金的操作办法。
(一)机械设备操作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我省公布的经销商(由生产企业确定,另行公布)处自主选择购机,允许省域内跨县购机。
2.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对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资金的购机对象,按“就近办理”原则,到所在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申请补贴资金。购置须登记注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现场安装和县级以上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应到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站提出申请。
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才能申请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时应办理注册登记。
3.审核和公示。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站和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资料,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站统一汇总。
4.结算和拨付。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由市农业经济局定期将结算意见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对享受补贴的拖拉机(12马力以上)、联合收割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接受年检年审,其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驾驶证。
5.归档。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站受理的资料由其整理并归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由其整理归档,并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
1.申报。补贴对象向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站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站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于5月20日前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地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支持推广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站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站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件3)。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5.申请补贴及其它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除提供“机械设备操作程序”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序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3〕19号)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五、管理与监督
(一)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施到位。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确保便民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市成立农机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同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加强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不得拒办。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根据国家和省购机补贴相关规定,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管。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经销商及补贴产品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承诺书(附件4)。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等的跟踪调查和投诉处理,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市农业经济局。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补贴对象,5年内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补贴对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质量跟踪、落实监管责任。各镇、街道和市农机推广部门要做好先进适用农机产品的推介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提高农民操作技能和使用维修能力。要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农经、财政部门反映,确保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政策宣传到位、咨询服务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按照阳光购机“八公开”的要求,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及时将支持推广目录、经销商名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网络监管等内容向全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业经济局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5)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东方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确保政策公开、公正、透明。农业经济局监督电话:0573—88183790,财政局监督电话:0573—88021792。
本实施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与相关政策规定重叠时,从优执行。
附件:1.浙江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2.浙江省设施大棚建设立项申请表
3.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确认报告(格式)
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格式)
5.2014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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