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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发区辖区河道河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本委各局办、各行政村、区内各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五水共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桐委发(2014)9号)精神,根据我市全面建立“河长制”(桐委〔2012〕30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开发区辖区内河道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抓好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开发区已建成区和托管的四个行政村区域内村级以上河道。

二、职责分工

1.“河(段)长”的确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片包干、一河一长、一河一策”的工作原则,根据辖区内河流的性质分别确定开发区级“河长”、“段长”、“公里长”和村级“河长”。市级以上河道由开发区主任和分管主任担任辖区内河段的“河长”,其他班子成员任“段长”,科室负责人任“公里长”。镇(区)级河道由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辖区内河段的河长,科室负责人任“段长”,村级河道由各村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辖区内河段的村级“河长”,确保开发区辖区河道“河长制”管理全覆盖。

2.“河长”的职责。辖区内河段的“河长”是所联系、包干河道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做好包干河段的日常巡查工作,与河道两岸企业签订河道环境保护责任书,配合相关责任部门推动河道保洁、排污口封堵、违章清理、河道疏浚、生态修复、水质改善、长效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行“河长制”管理是深入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方案,全面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部署,统筹协调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河(段)长”对巡查工作负总责,并牵头做好河道巡查工作。同时确定一名联系人,具体负责报告联络工作。巡查人员要熟悉相段河道的有关情况,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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