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因电气不防爆、静电积聚、设备不安全导致的各类事故,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4〕52号)转发给你们,请在日常监管中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并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单位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附件: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
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嘉安监危化〔2014〕52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安监局:
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统计分析,全国高危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中,30%以上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气不防爆或静电积聚和设备不安全。为了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含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的安全管理,提高行业企业安全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减少因电气防爆、防静电、防雷等安全设施引起的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设施防爆、防静电和防雷等检测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时开展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
各地安监部门要在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审批、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设施的电气防爆、防静电和防雷等相关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管,有效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时开展安全检测检验。一是检查安全检测单位资质的有效性。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2号)等规定,电气防爆和防静电等安全检测报告必须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二是检查检测检验报告期限的有效性。依据《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规定,电气防爆定期检测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年;防静电设施的定期检测时间间隔视危险作业场所不同危险等级,分别为半年或一年。对未能提供有效期限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的,要限期督促从业单位开展安全检测。三是检查检测结论的合格性。对存在不合格项的安全检测报告,要督促从业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并提供补充检测的合格报告等资料。四是分类分步推进工作落实。凡是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在试生产(使用)前必须严格落实;大中型、大量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抓紧做好工作落实,在换证审查时严格把关;2015年起,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工作。
二、规范评价(评审)内容,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内容
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相关安全评价机构,依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检测资料内容。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便函〔2012〕40号)等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等须明确电气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检测内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在开展安全评价和标准化评审过程中,要依法将具有合法性、有效性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料作为安全评价内容和是否能达到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服务引导,督促检测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各地安监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检测机构服务引导,督促检测机构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服务意识,依法开展安全设施检测检验,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一是要督促检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二是要督促检测机构严格内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依法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单位,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