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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镇人民政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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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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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行政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现将《石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门镇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3日
石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强化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镇属各单位、各村(社区)及由镇政府控股的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石门湾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委托镇招标采购中心招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各类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全镇招标采购项目的审批和招标方式的核准;
(三)负责对镇招标采购中心的管理;
(四)协同相关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受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镇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本镇的日常招标采购业务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本镇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各类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镇招标采购申请的统一受理和招标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为交易双方、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负责评标人员库的使用;
(四)负责对交易双方的进场资格进行核验;
(五)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负责对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
第六条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镇财政所、招标采购中心应派人参加;行政村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镇主管部门、村监委应派人参加。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村集体资金在我镇、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应当进入镇招标采购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突击性等紧急项目除外);
(二)勘察、设计、监理、审计、咨询、代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三)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建设单位(实施主体)按照“节约、高效、保质保量”的原则,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包人,并将交易有关资料报镇招标办备案。
第八条 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加,增加工程量不得突破中标价的10%,特殊原因确需较大变更的,应先办理报批手续后再实施,项目竣工后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村级招标项目在申请招标时,须由村集体讨论通过。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规定的手续;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禁止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
第十条 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通过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镇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发布。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含三家)以上具备相应工程资质要求、信誉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对一些有特殊专业要求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经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同时须向市监察局、发改局、公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擅自实施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的,一律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填写《石门镇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项目分管领导、招标采购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组长(镇长)审批;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按招标公告要求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六)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同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组织开标;
(七)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九)对拟中标人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
(十)公示结束(无异议),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十一)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报名人数或者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编制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和擅自变更内容,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均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预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的设置要有依据,取值不得高于直接费加规费税金。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5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有相应能力、资格的自然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时,一般应向招标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企业简历和近三年来施工业绩
(三)在建工程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对项目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应作统一回答,并用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应事先经招标办批准,并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接受镇纪委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活动,并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
6、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
7、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照相关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石门镇招投标评标专业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必要时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员参与评标,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邀请非条线分管领导参加,其中评标专业人员库抽取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应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3日内发出,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签订书面招标合同和廉政责任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相关规定数额提交。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以投标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招标人另选中标人或擅自重新组织招标,或在规定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的,以招标违约处理,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招标活动中招投标当事人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镇招标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3日发布的《石门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石门镇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
附件
石门镇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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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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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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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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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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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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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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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编号:
石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