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桐乡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全市出生人口逐年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矛盾突出。建立一批以学龄前儿童为服务对象、以看护为目的的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是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看护点建设和管理,保证儿童的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参照《幼儿园管理条例》、《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以2~6岁学前儿童为服务对象、以看护为目的的学前儿童看护点。
第三条看护点应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保证学前儿童在看护点的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看护点不得使用“幼儿园”、“托儿所”等正规教育机构名称。
第五条看护点的建设管理和备案程序:
(一)看护点的建设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原则
各镇(街道)是看护点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属地的看护点进行规划、管理和督促检查;各地的教育、综治、公安、建设、卫生、市场监管、安监、消防等部门,应协同镇(街道)管理好看护点。
(二)看护点备案程序
举办看护点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1),由所在镇(街道)教育办核准后,上交市看护点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再由联合工作小组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察看,对看护点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是否准予备案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看护点取得备案通知书后,方可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看护服务。
(三)看护点建设管理职责
各镇(街道)应根据当地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地的分布情况,规划好看护点。看护点的数量和布点,应该与当地进城务工人员的人口数相适应。同时,要组建由教育、综治、公安、建设、卫生、市场监管、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各镇(街道)教育办,要确保有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强化管理。
综治办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看护点安全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对看护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指导整改,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跟踪直至解决;教育部门负责对看护点的看护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看护点做好儿童的人身安全和门口护岗工作;消防部门负责看护点的消防检查,向看护人员和家长宣传、普及消防防火安全和逃生自救知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建设部门负责参与或委托看护点园舍的质量安全鉴定;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看护点的卫生保健,以及相应的备案审核,向看护人员和家长宣传、普及预防流行病、急救等知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看护点的食品安全、餐饮设施以及相应的合格验收,检查看护点购买的各类玩具、用品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条看护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用房建设要求
1.看护点的房舍必须是通过质量安全鉴定、消防检查合格的房屋,楼房的要在三层以下;
2.看护点应设在安全区域内;
3.看护点应有相对封闭式的院落,家长和儿童有单独的出入通道;
4.看护点应设活动室、午睡室、儿童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具备通风、采光、照明等条件;
5.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活动室和午睡室合一的不低于40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要大于2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二)常规设施设备要求
1.看护点使用的电器设备、教学用具、儿童玩具、体育器材等仪器设备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毒无害,且有定期消毒等措施;
2.看护点电器设备与消毒用品应放在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专用专放;
3.看护点须设立保健室,有药橱和常用设备。保健室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不得使用处方药;
4.儿童1人1巾1杯,每天消毒。
(三)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1.看护点应配有不少于2名安保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