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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市区高污染车辆禁行管理整治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6]1号文件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市区高污染车辆禁行管理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桐乡市市区高污染车辆禁行管理整治方案

  根据《嘉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嘉政发〔2010〕13号)、《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嘉政发〔2014〕37号)和《桐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桐政发〔2014〕6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消费日益旺盛,机动车尾气已逐渐成为影响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污染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入桐乡市区的高污染车辆采取禁止通行(以下简称禁行)的管理措施,有利于加快高污染车辆淘汰步伐,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通过集中整治,要着力解决当前机动车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使之纳入长效管理轨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禁行对象、区域和时间

  (一)禁行对象

  禁止通行的车辆为未经环保部门(含外地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即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的车辆。军车、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行措施的限制。二轮摩托车、已有淘汰计划的公交车暂不采取禁行措施。其它有特殊要求的车辆,须按公安、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临时通行措施。

  (二)禁行区域

  二环东路、二环南路、绕城西路、嘉桐路环线围合区域内(不包含环线)。

  (三)禁行时间

  2014年8月1日起。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劝导阶段):2014年7月16日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污染车辆禁行集中整治宣传工作,重点宣传高污染车辆的禁行范围、禁行时间、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及对我市大气环境的危害和影响。对未领取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及时告知车主抓紧办理相关申领手续,动员高污染车辆车主尽快将车辆淘汰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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