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推进集中供热拆除小锅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关于推进集中供热拆除小锅炉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加快集中供热步伐,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打造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良好环境,建设美丽幸福新桐乡,根据国务院、省、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桐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桐乡市集中供热规划(2013~2020年)》、《桐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集中利用半年时间,拆除或改造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且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企业(单位)原有生产性供热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有效解决燃煤污染问题,使全市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对全市已处于集中供热范围内,且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原有生产性供热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必须于10月底前拆除,改用集中供热方式。
(二)新建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供热管网已经覆盖,并且符合集中供热条件及标准和要求的生产性供热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必须在3个月内停止使用,改用集中供热方式。
(三)对集中供热尚不能覆盖区域使用生产性供热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的用户,要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要求,逐步停止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限期改用天然气、光伏等其它清洁能源。
(四)对于因生产工艺等原因暂时不能淘汰的生产性供热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要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要求,逐步停止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限期改用天然气、光伏等其它清洁能源。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督促燃煤等锅炉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觉进行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二)强力推进阶段(7月中旬~11月底):向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或个人发送限期改造通知书,责令其强制进行改造。强化督促和检查,基本完成集中供热改造任务。对超期未进行改造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强制拆除燃煤等锅炉。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对全市推进集中供热拆除燃煤小锅炉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为下阶段推进集中供热积累经验。
四、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