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8日
桐乡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人防工程建设,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桐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以下简称“依法配建”)和投资修建(以下简称“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审批与产权登记。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产权,包含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防工程产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租赁和处分的权利,以出让方式供地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享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第三条人防工程从建筑形式上可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
第四条市发改、建设、国土、财政(国资)、人防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部门在拟定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相关区块及人防控规注明地下空间建设要求。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建筑不占用建设用地规划经济指标,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六条市国土部门在制订土地出让(划拨)供地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明确相关用地指标。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人防工程建设不占用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应当依法配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和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在方案阶段须向市人防部门提出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申请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请。
经市人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人防工程项目,市建设部门要把人防工程设计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与评审内容,应包括地下空间位置、平时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共配套要求、地下空间连通等内容,实行同步配套设计与建设;市发改部门要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该项目人防工程内容,应包括地下建筑位置、平时战时用途、防护等级、连通预留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人防工程房产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国家现行规范、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委托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时,应明确将人防工程作为建筑单体进行委托并出具面积测绘报告。
人防工程审批面积按《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第九条建设人防工程 (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经相应人防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包括投资性修建人防工程),免收水电气增容、市政设施配套、教育附加、墙改发展基金、白蚁防治、土地使用、土地附加、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平时应以汽车停车场、地下文体商业、地下过街道等为主,战时应以满足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各类需求为主,做到经济、社会、战备效益和谐统一。
第十一条相邻人防工程应实现互联互通,连通道的建设由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属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其连通道面积可计入人防审批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