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切实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嘉政发〔2014〕7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黄标车”和“无标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限制通行对象
限制通行车辆为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下列车辆除外:
(一)执行任务的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二)已有淘汰计划的公交车、殡葬车、环卫车、省际长途客运车,在淘汰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暂不采取管制措施。
(三)车辆类型代码以“Z”字开头的专项作业车,暂不执行管制措施,按嘉兴市统一规定执行。
二、区域限制通行时间
2014年12月11日起,每日7︰00~21︰00。
三、限制通行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