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桐乡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市、舟山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3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嘉政发〔2014〕62号)精神,特制定桐乡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嘉兴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为重点,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横向扩大综合执法领域,纵向向镇(街道)基层延伸,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同时,进一步整合执法职能,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科学界定和规范权责边界,落实“监管和执法”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和执法”长效措施,构建权责统一、阳光透明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二)工作原则
1.权责一致、重心下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
2.精简统一、效能优先。整合行政执法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层级,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着力解决“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问题,提高执法和管理效能。
3.积极稳妥、突出重点。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要求,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突出人民群众关注的城市管理、公共监管、资源环境管理等重点领域,实行基层综合执法,切实解决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突出问题。
4.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部门职责清理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结合,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等相衔接,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二、试点内容
(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主要是针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面广量大、群众关注的领域,即在原经省政府批准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公安交通等7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下同)的基础上,明确赋予其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同时先行增加集中行使土地、水行政、安全生产并扩大环境保护等4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下一步,再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原则,逐步增加集中行使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林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5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具体为:
1.集中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集中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河道、水资源、农村供水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集中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矿山安全、烟花爆竹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处罚除外)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扩大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大气污染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5.集中行使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6.集中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集中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8.集中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未经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9.集中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侵占人防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省政府已批复同意的桐乡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中,旅游管理、人民防空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等3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在全市范围内继续行使;教育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粮食管理等3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在崇福镇和乌镇镇范围内继续行使;全市范围内行使的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归还原部门;崇福镇和乌镇镇范围内行使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4个方面超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范围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归还原部门;崇福镇和乌镇镇范围内行使的交通运输管理、文化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文物保护监督管理、新闻出版管理、体育管理、民政管理等7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归还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