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对《企业投资项目正向(负面)清单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补充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正向(负面)清单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经市审改办、经信局、环保局等单位共同商议,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列入负面清单甲类目录的工业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或注册资本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新办工业企业除外),须进入项目前评估程序,经相关部门综合评估符合政策要求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和项目建设审批,具体按以下程序操作:
1.项目投资者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交意向项目申请资料,同时对列入负面甲类目录的项目做好符合园区发展要求的书面承诺。
2.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对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地园区发展要求作出初步审查意见,由主要领导签署“符合某某园区发展要求,同意上报前评估。”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