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设用地供应及预审制度
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每年制定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将消化批而未供、建设用地供应任务等分解到各镇、街道及市级开发单位。前三年每年的农转用项目至考核年度累计供地率分别未达到90%、80%、50%的镇、街道及市级开发单位,暂停当年度该区域内土地指标安排,直至达到标准后方可恢复指标安排。
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 号)。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二、强化用地准入、完善供地条件及标准
(一)公建设施用地。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供应,鼓励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有偿使用。
(二)工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0亩或单位投资强度低于《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规定的行业标准120%的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小型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履约保证金在土地成交总价的10%~20%之间确定,履约保证金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土地成交后按规定(约定)缴清出让价款的,竞买(投标)保证金50%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余50%可抵作最后一期地价款。
(三)经营性用地。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竞买人(投标人)资格条件。单宗住宅土地出让面积控制在7公顷以内。公开出让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土地成交后按规定(约定)缴清出让价款的,竞买(投标)保证金50%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余50%可抵作最后一期地价款,履约保证金每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严格土地竞买人(投标人)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买:一年内因土地受让人无合法事由申请解除合同并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年内因自身原因被取消过竞买(投标)资格的;欠缴地价款的;存在闲置土地的。
(五)规范土地出让最低价。招拍挂起始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实行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公开出让的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起始地价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起始地价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时原则上应设置最低保护价。
(六)规范付款方式。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土地成交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地价款在1亿以下的,须在60天内付清;地价款在1亿以上的,可分期付款,但一个月内须缴纳地价款的50%,余款在一年内付清。公开出让工业用地土地成交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须在60天内付清地价款。
协议出让土地经批准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须在60天内付清地价款。
划拨用地经批准后须在60天内付清划拨价款,使用集体土地参照执行。
(七)合理设置开、竣工时间。
开工约定。工业用地项目应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经营性用地等其他项目用地应在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
竣工约定。工业用地项目自约定开工之日起,规划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24个月;4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36个月;6万平方米以上(含)竣工期限为48个月。经营性用地等其他用地项目自约定开工之日起,规划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24个月;6万平方米以上12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36个月;12万平方米以上竣工期限为48个月。
对一次性取得10亩以下的单宗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部分验收。
三、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开工日期的认定按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后,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工且不间断施工为准。
竣工日期的认定按规划建设部门核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向前推90天。
(一)开竣工监管。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单位是监管项目开竣工的主体,与发改、经信、规划建设、国土等市级部门实行联动机制,加强建设项目动态巡查,实施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及时督促用地单位(个人)按时开工、竣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