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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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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桐乡实际,就全面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部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结合“三改一拆”行动,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积极创新完善土地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范围和类型

  低效建设用地是指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利用粗放、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闲置废弃,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在“三改一拆”中计划实施改造和已拆除建筑物的土地。列入再开发的低效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范围和城乡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产权清晰,权属合法。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和其他低效用地。

  三、工作任务

  (一)调查建库(2014年6月~8月)。以各镇(街道)、开发区为主体,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各辖区内符合调查范围和对象的土地进行调查,掌握低效用地的分布、类型和数量情况,并将再利用地块按大小划分为若干再开发项目区块和地块(宗地)。

  调查内容主要有:用地登记审批情况及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情况;现状土地利用情况,包括现状用途、产业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投入强度、产出强度、环境状况和基础设施水平等;规划利用状况,包括调查地块的规划用途、规划容积率、规划建筑密度、产业调整方向、开发利用方式和预期开发建设时间等。

  (二)编制专项规划(2014年9月~10月)。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并制订分年度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报上级部门备案后实施。专项规划为期4年,年度实施方案需调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2014年11月~2017年12月)。由再开发地块改造主体按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包含土地利用现状评估、开发利用方向、改造提升目标、修建详细性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的再开发地块改造方案,经市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扎实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一)列入政府主导再开发项目范围的地块,符合依法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集体建设用地需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后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二)允许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取得相邻多宗地块(包括有合法手续的空地),申请对地块进行集中开发;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自行开发,制订项目改造方案,按规定上报审批后实施。

  (三)涉及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由原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合作开发。

  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由市政府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手续。

  1.违法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处理。

  (1)对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因其违法用地行为已消除,不需要再作处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界定为建设用地。

  (2)对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属于改变土地用途、改善建筑功能、改建建筑设施等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行再开发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违法行为查处时确定的地类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后,报嘉兴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涉及依法行政处罚的,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

  (3)对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依法作出没收的,原使用者需回购的,回购价按照回购时建(构)筑物现时点市场评估价执行;由其他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的,在受让土地时,一并收购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为主体实施再开发的,由市国资部门直接划转。

  2.征收手续的办理。

  (1)征地补偿安置。按土地利用现状办理征收手续,按有利于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要求,依现行规定从高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并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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