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工业企业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桐乡市工业企业用能总量指标交易
实施意见(试行)
为探索新增用能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嘉兴市关于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14〕48号)、《桐乡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桐委办发〔2014〕26号)等要求,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3〕44号)等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政府引导,积极探索用能管理新机制;以企业核定的用能总量为基准值,通过建立公共交易平台,实施企业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能源的作用,不断深化我市的能源双控工作,助推经济转型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完成能源双控约束性目标为前提,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适应的用能总量信息监测预警、指标配额管理、指标交易运作等机制,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交易办法
(一)交易对象。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对象包括:
1.在桐乡市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等价值、含,以下同)以上的企业及其新增用能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名单以统计口径为准。
2.其他所有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含)以上的企业(项目)。
热电联产、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企业除外。
(二)配额核定。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由存量用能指标、新增用能指标两部分组成。
(1)存量用能指标的核定。本次核定原则上以企业2011~2013年最高年份的用能总量为基准值,差别化核定企业存量用能总量指标配额。具体核定原则如下:
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A类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等于)、高于我市“十二五”末单位GDP能耗约束性指标(0.794吨标煤/万元、下同,以下简称“单位GDP约束性指标”)的,分别按基准值的100%、98%核定。
绩效评价B类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等于)、高于单位GDP能耗约束性指标的,分别按基准值的98%、96%核定。
绩效评价C类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等于)、高于单位GDP能耗约束性指标的,分别按基准值的96%、94%核定。
绩效评价D类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等于)、高于单位GDP能耗约束性指标的,分别按基准值的94%、92%核定。
本次核定时,凡企业在2011~2013年期间有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在各类各档的基础上,再削减2个百分点。
在具体执行上,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根据每年绩效评价结果,在年底作适当调整。
(2)新增用能指标的核定。根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申购新增用能总量指标。
2.其他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含)以上企业(项目)用能指标的核定。根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申购新增用能总量指标。
3.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等新能源的,可不计入用能总量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