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进一步下放审批事项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桐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桐土资发〔2015〕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国土资源审批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下放给各镇、街道、市经济开发的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⒈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法定依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 ;《划拨用地目录》。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
办件结果文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准书
申请材料:
⑴《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⑵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立项意见书;
⑶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⑷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复印件一份;
⑸具有土地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⑹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办理流程:受理-踏勘—初审—会审—审批—核发批文
审查内容:
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⑵用地主体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⑶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清晰;
⑷项目性质是否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⑸涉及违法用地是否查处到位,并通过执法监察机构确认;
⑹是否有信访长期未办结暂停审批情况;
⑺使用农用地的,是否批准农转用,补偿是否落实;
⑻是否符合村镇规划。
批准条件:
⑴符合使用条件(用地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属公益、公共设施用地);
⑵符合村镇规划;
⑶涉及农用地的,已办理农转用,补偿已到位;
⑷用地规模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及我市相关政策;
⑸涉及违法用地的,已查处到位并确认。
标准化审批意见:该项目为xx镇xx村建设的公益(公共设施)项目,符合村镇规划,地块已批准农转用,补偿已到位,拟同意xx单位使用。
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批
法定依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办件结果文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准书
申请材料:
⑴《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⑵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项目意见;
⑶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⑷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复印件一份;
⑸具有土地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⑹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⑺工业项目需提供经信部门准入审查意见。
办理流程:受理-踏勘—初审—会审—审批—核发批文
审查内容:
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⑵用地主体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⑶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清晰;
⑷项目用途是否合理;
⑸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查处到位,并通过执法监察机构确认;
⑹是否有信访长期未办结暂停审批情况;
⑺使用农用地的,是否批准农转用,补偿是否落实;
⑻是否符合村镇规划。
批准条件:
⑴符合使用条件(用地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用途合理);
⑵符合村镇规划;
⑶涉及农用地的,已办理农转用,补偿已到位。
⑷土地权属来源清晰(存量集体土地提供二调现状图;新增建设用地提供农转用审批材料);
⑸用地规模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及我市相关政策。
标准化审批意见:该项目为xx镇xx村建设的工业项目,符合村镇规划,地块已批准农转用,补偿已到位,拟同意xx单位使用。
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法定依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办件结果文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准书
申请材料:
⑴《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⑵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立项意见书;
⑶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⑷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复印件一份;
⑸具有土地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⑹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办理流程:受理-踏勘—初审—会审—审批—核发批文
审查内容:
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⑵用地主体是否为农村村民;
⑶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清晰;
⑷项目性质是否为农村宅基地;
⑸涉及违法用地是否查处到位,并通过执法监察机构确认;
⑹使用农用地的,是否批准农转用;
⑺是否符合村镇规划。
批准条件:
⑴符合使用条件(用地主体为农村村民,项目属农村宅基地);
⑵符合村镇规划;
⑶涉及农用地的,已办理农转用。
⑷用地规模符合《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第73号令)及我市相关政策;
⑸涉及违法用地的,已查处到位并确认。
标准化审批意见:该项目为xx镇xx村建设的农村宅基地项目,符合村镇规划,地块已批准农转用,拟同意xx单位使用。
⒋临时用地审批
法定依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因工程建设需要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等临时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2)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3)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办理结果文件:临时用地呈报审批书
申请材料:
⑴临时用地申请表;
⑵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⑶项目工程中标通知或施工合同;
⑷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⑸临时用地协议书;
⑹临时用地建设、复垦方案;
⑺用地单位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预存款凭证;
⑻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⑼用地红线图(标注坐标);
⑽其他证明(涉及城市规划区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办理流程:受理—踏勘—会审—审批—核发批文
审查内容:
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⑵是否符合临时用地条件;
⑶补偿协议是否签订,补偿是否到位;
⑷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已拟定、是否可行;
⑸土地复垦费预存款是否足额收缴到位;
⑹涉及城镇规划区的是否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批准条件:⑴选址合理;⑵申请依据用途合法;⑶临时用地补偿到位;⑷复垦方案可行,资金到位。
标准化审批意见:经审查,该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申请依据合法,选址位置合理,补偿、复垦措施资金到位。拟同意xx(单位)临时用地两年,用于xx,用地面积xx平方米,呈镇分管领导审批。
⒌设施农用地审批
法定依据(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桐政办发[2014]6号)。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⑴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食用菌生产用房、规模化养殖畜禽蚕舍(包括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和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⑵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场所、晒(堆)场、粮食烘干房等用地。
办理结果文件: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
申请材料:
⑴设施农用地申请表;
⑵土地复垦协议;
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三方协议);
⑵不破坏耕作层承诺书;
⑶选址意见书(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⑷选址图(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⑸用地图(测量队出具、标注坐标)、土地利用现状图、平面布置图;
⑹环保审批文件(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工厂化生物质肥料生产项目需提供);
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文件;
⑻项目实施方案。
办理流程:受理—踏勘—会审—审批—核发批文
审查内容:
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⑵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
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到位;
⑷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已拟定、是否可行;
⑸土地复垦费预存款是否足额收缴到位;
⑹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农业产业规划。
批准条件:
⑴选址合理;
⑵申请依据用途合法;
⑶项目实施方案符合农业产业规划;
⑷复垦方案可行,资金到位。
标准化审批意见:经审查,该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申请依据合法,选址位置合理,项目实施方案符合农业产业规划。拟同意xx(单位)使用设施农用地五年,用于xx,用地面积xx平方米,呈镇分管领导审批。
二、下放给各国土资源所的审核事项实施方案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县立项目跨镇域、市立项目跨县域和省立项目不跨市域的用地预审除外)
法定依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一项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四条;《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41号)。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8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发改等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2)建设部门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办理结果文件:建设用地预(初)审意见书
申请材料:
⑴用地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⑵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服务联系单》(复印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服务联系单》(复印件);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⑶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红线图(复印件)及电子数据(80坐标CAD);
⑷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报告》或《用地分类表》和《勘测定界图》(复印件)。
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意见书
审查内容:
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是否符合规划修改条件);
⑵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标准农田补建;
⑷是否已落实用地指标。
批准条件:
⑴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⑵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①、地块在允许建设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或位于其他区域但配置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②、省以上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地块在允许建设区以外,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的;③、占用国有河流水面未利用地采取挂账处理的);
⑶已落实用地指标(包括:计划指标,城乡增减挂钩指标、盘活指标;);
⑷已落实补充耕地(用地单位已落实补充耕地,或用地单位承诺缴纳补充耕地开垦费用,由国土部门负责落实);
⑸符合供地政策(行政划拨用地的符合划拨目录或协议出让用地项目的,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或禁止类项目)。
标准化的建设用地预(初)审意见书要点:
⑴该项目经xx出具立项文件(或服务联系单),用地选址位于xx镇,申请预审总面积xx公顷,其中农用地xx公顷,建设用地xx公顷。
⑵ 该项目用地地块属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或xx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土地规划修改条件)。
⑶ 该项目使用xx指标。
⑷该项目占用的补充耕地,由xx负责落实(项目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由xx负责落实)。
⑸该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⑹该项目用地规模应合理确定,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⑺该项目用地单位应根据本意见,抓紧办理有关土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土地。
⑻同意该项目通过预审。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⒉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
2.1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土地登记规则》(1996年2月1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2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登记提高土地登记效率的通知》(嘉土资发[2009]49号);《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浙土资办〔2009〕1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登记优化土地登记服务提高土地登记效能的通知》(嘉土资发[2011]8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
办理结果文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申请材料:
⑴填写《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⑵实地验收宗地图;
⑶宗地界址表;
⑷地籍调查表;
⑸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⑹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
办理流程:地籍调查-受理-审核批准-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审查内容:
⑴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⑵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性质正确无误;
⑶是否依批准建房。
批准条件:
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资格;权源依据合法、有效、完整;权属性质正确无误与用地批准文件规定一致);
⑵界址清楚,面积正确(土地权属范围(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界标的设立准确、合理,指界人认界手续完备,实地与图、表描述一致。界址边长实丈数据与图上量算结果在允许误差之内、登记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一致)。
标准化审批意见:
xx [填写申请人姓名]于X年X月X日以批准拨用方式取得该宗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填写批准文号)),批准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经初步审查,该宗地实地界址清楚,批准面积为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申报材料齐全,批准文件有效,宗地权属清楚,实际用地面积为xx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建议为xx [填写申请人姓名]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登记面积为xx平方米[填写批准面积],超过批准的面积xx平方米土地暂不确权,变动时收回。
2.2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土地登记规则》(1996年2月1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2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登记提高土地登记效率的通知》(嘉土资发[2009]49号);《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浙土资办〔2009〕1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登记优化土地登记服务提高土地登记效能的通知》(嘉土资发[2011]8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继承、离婚、分家析产
办理结果文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申请材料:
⑴填写《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⑵实地验收宗地图;
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⑷继承公证书;
⑸分家析产证明书(法院分割房产调解书);
⑹已分户证明材料(户口本复印件);
⑺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批准-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审查内容:
⑴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⑵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性质正确无误;
批准条件:
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资格;权源依据合法、有效、完整;权属性质正确无误与用地批准文件规定一致);
⑵界址清楚、权属合法、面积正确;
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标准化审批意见:
xx [填写原权利人姓名]于X年X月X日以批准拨用方式取得该宗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X年X月X日,依据继承公证书[或者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该宗地的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变更给xx [填写申请人姓名]。经初步审查,该变更行为及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界址清楚,土地面积为xx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建议为xx [填写原权利人姓名]和xx [填写申请人姓名]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回X年X月X日已颁发给xx [填写原权利人姓名]的编号为证书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2.3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土地登记规则》(1996年2月1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2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登记提高土地登记效率的通知》(嘉土资发[2009]49号);《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浙土资办〔2009〕1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登记优化土地登记服务提高土地登记效能的通知》(嘉土资发[2011]8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征收
办理结果文件: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申请材料:
⑴填写《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宗地图;
⑶土地使用权终止证明材料;
⑷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⑸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批准-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审查内容:
⑴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⑵土地使用权终止证明材料是否正确。
批准条件:
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资格;权源依据合法、有效、完整;权属性质正确无误与用地批准文件规定一致);
⑵界址清楚、权属合法、面积正确;
⑶土地使用权终止证明材料正确。
标准化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