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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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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国土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对我局具体行政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桐乡市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14〕116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土资发〔2014〕6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原则

  ㈠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㈡责任明晰。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㈢协同监管。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㈣公开公正。不断提高我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管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既防止监管缺位,又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㈤注重长效。创新国土资源系统事中事后监管体制,着力解决本部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构建长效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监管任务和方式

  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为局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具有审批性质事项的审批过程及审批结果监管。

  ㈠做好对层级一体化改革省、市下放审批(核)事项的承接、办理的监管

  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核)方式,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行政审批(核)行为,完善行政服务运行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核)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核)效率,确保对省厅、嘉兴市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1.依法行政方面。是否主动向社会公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否明确承接、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含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单是否清晰、公开、合理;承接事项的目录和办理流程是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权力事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要求办理;审批内容是否存在擅自增加、扩大、超越审批(核)事项数量和权限的情况等。

  2.规范审批方面。是否按照省国土厅要求规范用章;审批文件是否按照省国土厅要求规范编号;审批人员是否按照审批流程规范办理;审批(核)资料、档案和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按照要求做到“属地生成、表式审批、全程通用”;是否按时报备审批材料等。

  3.效率提高方面。是否规范下放事项的办理规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和办理要求;是否加强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审批(核)环节是否简化、优化;审批(核)时间是否缩短、效率是否提高等。

  4.责任追究方面。是否明确各级审批人员权限责任;是否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建立健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等。

  5.对下放镇街道及扩权强所事项的监管。崇福镇、濮院镇、乌镇镇、洲泉镇省级(市级)中心镇审批权限和扩权强所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各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对下放事项是否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规范、审批流程办理;审批结果是否合法规范;审批材料是否及时报备归档等。

  ㈡加强对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1.进一步规范报批主体。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富阳市等12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3 号)规定,做好事项承接,明确审查职责。完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做好规划修改方案报件、批复、规划数据库电子报备等工作。

  2.严格规划预留指标使用条件,明确建设项目布局要求。

  3.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规划回调、重复修改等情况,加快实施已批准的规划修改(落实)方案,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提高规划修改的执行率和效益。加强规划落实方案动态跟踪管理,建立规划预留指标使用台帐,并按要求完成报备。

  ㈢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全程监管,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1.合理设置项目区,做好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按照集中连片、整村整治、规模适度的要求,指导完善激励政策,引导农民在规划点集聚建房。同时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监管。批准立项后,耕保规划科及各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管,指导、监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及时报请嘉兴市局进行复垦土地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并报省厅复核。

  3.建立和完善整治区范围内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区耕地保护的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确保耕地动态平衡。

  ㈣通过强化建设用地供后全程监督检查,加强土地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强化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土地使用权市场监管。

  1.加强建设项目跟踪及现场核查。要做好项目信息现场公示,按规定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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