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进一步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
根据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嘉土资发[2014]115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强镇扩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桐政发〔2014〕54号)文件精神,为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及其他试点工作,进一步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放土地审批(核)有关事项
(一)以创新方式将下列事项的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各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的审批;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4、临时用地审批;
5、设施农用地审批。
(二)以创新方式将下列事项的审批(核)权限委托下放给各国土资源所: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县立项目跨镇域、市立项目跨县域和省立项目不跨市域的用地预审除外);
2、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
3、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遗失补办登记;
4、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换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6、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的审核;
9、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10、临时用地审核;
11、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
12、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13、农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审核。
二、简化审批程序和改进报备(送)方式
1、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核)事项,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不再进行审批(核),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审批(核)。需加盖市政府印章的,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加盖“镇、街道土地审批专用章”;需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印章的,由各国土资源所加盖“桐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土地登记发证方面,由各国土资源所加盖“桐乡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桐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
2、行政审批过程中,审批(核)材料遵循“属地生成、表式审批、全程通用”的原则,由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收集生成,在审批(核)事项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备。
每月25日前,各国土资源所将《下放事项审批备案表》上报,其中有系统报备要求的,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审批(核)报备管理系统;当年的审批(核)纸质材料于次年2月25日前整理建档后上报。材料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的审批(核);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核);临时用地审批(核);设施农用地审批(核)(备案);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审核纸质材料报桐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