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桐乡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级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经营性及中介事业单位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桐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编制、财务检查、催交监缴、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履行国家出资人机构的职能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 收缴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负责申报和上缴,市国资办负责收取。
第六条 收缴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市本级收缴单位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第七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营运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桐政发〔2014〕13号)文件精神,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分批实施,每年度由市国资办提出意见,并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核定
第八条 本市收缴单位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及有关文件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文件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