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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现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信用准入制度(试行)》,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3日
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
信用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项目(以下简称“水务集团”)的招投标工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工作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浙江省、嘉兴市和桐乡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和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信用准入制度旨在有效地激励各参与招投标的企业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并对违反相关规定或失信企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务集团的各类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的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和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水务集团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参与水务集团投资项目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统一建档,集中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内部流转至交易中心,作为招投标项目信用准入资格审查的基本依据。未达到水务集团信用准入要求的企业,限制参与水务集团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工程建设(供货)单位或个人在水务集团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视情况给予取消1个月至12个月内参加水务集团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出租、出借、挂靠等方式将资质提供给他人进行投标的;
(二)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