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桐乡市司法局警用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制给你们,望根据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桐乡市司法局
2016年1月11日
桐乡市司法局警用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我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实效,提高突发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基层司法所警用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用电动车。
第三条警用电动车统一配备警灯、标识,严禁非法涂装、更改警用电动车外观制式。警用电动车为国有固定资产,使用报废后必须上交市司法局。如遇丢失、损毁及其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必须及时通知市司法局,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司法局统一处理。
第四条警用电动车为司法行政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工作,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车辆外借,严禁动用警用电动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
